如何做好园林工程项目管理(项目经理的工作内容有哪些)
如何做好园林工程项目管理,园林工程项目经理的工作内容?
开展绿化工程的洽谈、投标、组织施工及管理工作;解决现场施工中的技术问题。
园林绿化管理中心管养科职责?
园林绿化养护职责1
1.全面负责现场绿化施工等相关工作,对劳动力,材料,机械进行管理2.能够熟练读懂施工图纸,计算工程量,提取实际工程量清单,进行材料采购申请填报,可独立领导施工队完成施工任务3.苗木点位放线、地形标高测量、合理高效安排现场施工相关工作4.主动、积极配合设计部完成绿化竣工图纸的绘制园林绿化养护职责21、对各项目绿化工作的成本、进度、质量、资料、人员情况进行检查、统计、分析、汇总、上报,对存在的风险进行预警汇报;2、对各项目绿化工作检查过程中所发现的相关问题及时汇总、汇报并提出解决建议方案;3、对各项目绿化工作相关问题进行协调、支援。园林绿化养护职责31、通过对委外供方的管理,保证园区环境品质;2、通过对园区植物的养护,保证建筑景观设计理念的延续;3、通过对园区景观的打造与优化,为业主提供优质的居家生活环境。园林绿化养护职责41、负责责任区域各类花草树木的养护,包括浇水、施肥、除草、防治病虫害、补栽补种及修剪等各项工作;2、正确并熟练园林养护机械的操作方法和安全使用规程;3、听从养护主管人员的指导及安排,做好日常养护工作。园林绿化养护职责51、负责园林绿化项目、景观方案的设计;2、负责项目的进度、质量及时间等把控工作;3、负责现场绿化的维护与管理。园林项目管理的四种形式?
1.完善成本控制整合管理体系。根据一些园林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可知,影响项目评价绩效的因素很多。从实际来看,一般有人和物两方面影响因素。物价上涨、过早购买材料导致的损耗和材料质量不达标等为物的主要因素,从物的影响因素来看,导致这一影响因素的根本在于人的行为。因此在进行园林项目成本控制整合管理过程中,应完善成本控制整合管理体系,以不同的项目阶段和作业内容为主要依据,积极实施相应的管控措施,针对项目设计的关键指标(包含成本、质量、进度),确保对项目进行有效评估,进而促进项目评估实际性能的有效提升。成本管理的目的是在成本控制中,为项目参与方的全部岗位提供与既定要求相符合的保障。为确保这一目标有效实现,在成本控制管理体系完善过程中,对岗位责任的划分尤为重要,同时还应该明确成本管理体系下项目的进度。在成本管理机制建立的过程中,还应该建立健全相应的监督考察机制,可以从以下两方面制定考察的内容。①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考察,考察其是否按照计划规范性的持续推进,一旦发现与计划不符,就要及时制定整改方案,对当前管理模式进行针对性调整。②对各岗位成员责任履行情况进行考察,同时建立相应的奖惩制度,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2.积极建立健全的合同制度。在园林项目成本控制中,会出现一些偏差,要想解决出现的问题,在借助成本管理手段进行有效处理的同时,还需要借助合同对各参与方进行有效的约束。因此为了更好地保障成本控制整合管理的有效性,就要有效避免一些成本偏差问题,健全合同制度,在项目前期明确各主体的职责,从而更好地维护各主体的实际利益。例如为了保障项目前期材料供应商的供货计划,在制定合同的过程中,就需要参考已完成的园林工程材料方面的偏差分析结果,进而制订与当前园林工程实际情况相符的合同。在签订主体不同的情况下,园林项目工程合同包含的内容有服务合同的勘察、合同的设计咨询以及施工合同等。在借助园林工程项目各个环节的具体合同更好地约束各参与方的同时,也能保障工程项目规范以及有序进行,有效避免一些偏差问题,进一步控制园林工程项目成本。同时在职责明确的情况下,也能减少被索赔的可能性。
3.加强设计环节成本管控力度。在园林工程项目设计环节的成本控制整合管理工作开展过程中,设计单位应合理运用成本管控理念,贯彻落实施工现场勘察工作,以施工场地实际情况为依据,使设计更具科学性。值得注意的是,在设计过程中应尽可能多地保留当地树木,这样能有效减少土方量以及工程后期绿化量。相关设计人员在对施工图纸进行具体设计的过程中,应与项目预算人员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有效进行沟通和交流,尽可能减少工程设计变更次数,有效避免一些无效的以及不必要的工作量,进而达到有效控制工程项目整体成本的目的。
4.加强项目施工现场管控力度。为确保达到园林工程项目成本控制整合管理的目标,相关管理人员应从施工现场管控方面进行加强。在项目施工现场加强管理监管力度,降低项目施工成本。在项目施工现场管理工作开展过程中,应优化原有管理体系,在保障文明施工的同时,不断提升项目整体施工质量,科学、合理、有效地控制施工成本。在项目施工的准备阶段,相应的管理人员应合理分配不同施工环节的任务,保证项目施工环节的协调性,促使项目施工现场监管水平进一步提升,同时应使各环节序进行,有效避免重复施工现象,降低施工成本。管理人员还应高度重视自身的工作,在园林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如果发现存在严重问题,就应及时采取科学方式进行有效解决,有效避免园林项目工程中一些不可逆问题的发生,达到控制施工成本的目的。
园林绿化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发展,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改善人居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镇规划区内的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城市园林绿化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生态优先、科学规划、因地制宜、建管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的领导,把城市园林绿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城市园林绿化的经费投入。
鼓励开展城市园林创建活动,推动城市园林绿化事业健康发展。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建、认养、认管等形式,参与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
第五条 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
区县(自治县)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
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园林绿化相关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据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的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第六条 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开展并组织、指导城市园林绿化科学研究和成果转化,每年制定计划增加优质植物品种,推广先进技术和材料,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提高城市园林绿化水平。
第七条 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研究制定产业政策,编制城市苗圃产业发展规划,组织指导园林绿化苗木生产。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城市园林绿化环境的权利,有保护城市园林绿化及设施的义务,对破坏城市园林绿化及设施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九条 城市绿化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和市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共同编制,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城市绿化规划应当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合理安排同城市人口和城市面积相适应的城市绿化用地面积。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和绿化覆盖率等规划指标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十条 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城市绿化规划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将涉及规划用地及空间布局的内容交规划自然资源部门综合平衡。
主城区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由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区县(自治县)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由区县(自治县)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在征求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意见后,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严格执行;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变更后的绿地总量不得减少,系统性不得破坏,功能性不得降低。
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城市园林绿化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应当编制城市绿道规划和山城步道规划,将生态、文化、交通等要素有机融合,以步道串联城乡绿色资源和历史文脉。
第十二条 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绿线分为现状绿线、规划绿线和生态控制线。现状绿线和规划绿线应当在国土空间规划各阶段分层次划定,生态控制线应当在国土空间总体规划阶段划定。
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城中山体和江河、湖泊、水库蓝线以外的周边生态控制区域,风景名胜区等对城市生态环境质量、居民休闲生活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有直接影响的绿地,应当划定城市绿线。
划定的城市绿线应当严格执行,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自然资源部门确定永久保护绿地,向社会公布,并在永久保护绿地的显著位置设立告示牌。
第十四条 城市生态公园应当确定为永久保护绿地,并按照公园绿地进行建设管理,其配套管理服务设施用地应当计入建设用地指标,在项目实施时,其用地指标应当在所在行政区范围内等量置换平衡。
第十五条 新建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定建设附属绿地,绿地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居住项目不低于百分之三十,拆除重建的城市更新居住项目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二)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项目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三)商务设施项目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商业设施项目不低于百分之十;
(四)道路与交通设施项目不低于百分之二十;
(五)其他类型的建设项目绿地率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
因用地条件、建设项目特殊性等原因,绿地率不能达到前款规定确需调整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前,应当经规划自然资源部门会同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专题论证后,主城区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他由所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 其他绿化空间控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长江、嘉陵江城市蓝线外侧,城镇规划建设用地内尚未建设的区域控制宽度不少于五十米的绿化缓冲带,非城镇建设用地区域控制宽度不少于一百米的绿化缓冲带;
(二)其他江河溪流湖库沿岸,铁路、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两侧等应当设置防护绿地,其宽度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三)组团隔离带宽度不小于一百米;
(四)因历史文化保护需要,在历史文化名镇、街区,传统风貌区和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不低于原有的绿地面积;
(五)用于城市园林绿化的苗圃、花圃、草圃等生产绿地,应当适应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的需要,其总面积不低于城市建成区面积的百分之二。
第十七条 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将本条例规定的绿地率、绿化空间控制要求等内容纳入国土空间详细规划,作为确定规划条件的依据。
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确定的绿地率属于强制性内容,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绿地率的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的,应当对平屋顶实施绿化。高架桥路、护坡、堡坎、轨道立柱、隧道口、崖壁、挡墙以及大型环卫设施等市政公用设施,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实施立体绿化。
鼓励办公楼、居民住宅楼等建(构)筑物实施多种形式的立体绿化建设。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新建建设工程项目实施立体绿化的,立体绿化面积可以按照比例折算为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地面积。立体绿化鼓励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实施立体绿化建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确保其所附建(构)筑物、相邻区域和通行的安全。
第十九条 鼓励开展消落带绿化的科学研究和试点,培育、开发和推广适宜的消落带绿化植物,开展消落带生态治理与修复。
第二十条 开发利用绿地地下空间的,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技术规范、规定,保证古树名木安全,不得影响植物生长、绿地使用功能和游憩安全。
因实施市政交通等基础设施确需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以及已建成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和道路附属绿地的地下空间进行开发利用的,应当经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专题论证。
第二十一条 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由人民政府确定的建设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建设;建设项目附属绿地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
前款规定以外的绿地,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建设责任单位。
第二十二条 城市建成区适宜绿化的闲置土地和储备土地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对相关土地进行临时利用的规定,由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建设单位、土地储备机构进行简易绿化。
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简易绿化的,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建设单位、土地储备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三条 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应当注重植物造景,突出色叶植物、花卉植物运用,提高绿化、彩化、香化、美化水平,植物种植面积应当不低于其绿地总面积的百分之八十。园林绿化项目采用乡土植物的比例应当不低于该项目绿地植物总量的百分之七十。
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等建设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范执行。
第二十四条 鼓励城市道路两侧沿线单位、居住小区建设开放式绿地,相邻小区相对集中布置绿地,建设共有公共活动空间。
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附属园林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实施。
建设项目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应当有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参加审查附属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其中,主城区建设用地面积二万平方米以上的由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其他由所在区县(自治县)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查。
建设项目附属园林绿化工程植物种植确因季节等原因不能与主体工程同时完成的,完成绿化的时间不得迟于主体工程交付使用后的六个月。
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绿地率指标的核实等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以及道路附属绿地绿化施工前,应当编制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设计方案进行论证。
主城区用地面积三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园绿地、广场用地,用地面积五万平方米以上的防护绿地由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其他由所在区县(自治县)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组织论证。
第二十七条 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地形整理、苗木栽植、种植土壤等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建立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机制。
建设单位在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开工前应当及时告知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
一个项目工程需要做什么?
施工单位要参与初步设计、技术设计方案的讨论,并据此组织编制施工组织设计。这是施工准备的中心环节,各项施工准备工作都必须按此进行。
②施工单位要和建设、设计单位签订合同和有关协议,在确定建设工期和经济效益的前提下,明确分工协作的责任和权限。几个施工单位共同施工的建设项目,由总包单位和建设单位签订总包合同,总包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分包对总包负责,总包对建设单位负责,总包和分包之间的职责划分要明确详尽。施工单位要主动协助建设、设计单位做好有关工作,这也是为本身的施工准备创造条件。
③调整部署施工力量。根据工程任务特点,调整施工组织机构,特大的工程项目要组建新的施工机构。部署结集施工力量,既要满足工程进度的要求,又要有利于提高劳动生产率,做到工种配套、人机配套、机具配套,并根据工程布局相对固定施工和劳动组织。
④生产和生活基地的建设。生产基地包括预制混凝土构件、混凝土搅拌、钢筋加工、木材加工、金属加工、机修厂等的建设。在新建工业区,这项工作必须提前进行,加工厂要统一规划,分期建设。在原有城市内建设时,则要根据当地建筑构、配件的生产能力进行补充调整,签订供需合同。施工队伍的居住和生活福利建筑,要最大限度地利用永久性建筑,尽可能减少临时建筑。
⑤确定建筑材料、成品、半成品的资源和运输方式,要尽量减少中间装卸环节,充分利用当地已有生产能力和运输力量。地方材料在建筑材料中占很大比重,要特别注意安排好它们的生产和运输。还要根据“产、供、运、用”相结合的原则,经济合理地布置材料堆放场地。
⑥接通水源、 电源、 场内外交通道路、排水渠道。修建现场供水、排水、供电、供热干线、主要道路和防洪工程。要充分利用永久工程设施,尽量少建临时性管线工程。一般要根据先场外后场内,先室外后室内,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合理安排各类管线工程的施工顺序和进度,尽可能减少管道工程的重复开挖。铁路专用线要和仓库、加工厂等配合建设。
⑦进行建设区域的工程测量、放线定位,设置永久性的经纬坐标和水平基桩,补做必须的现场水文、地质勘定工作、清除现场施工障碍和平整场地。土方工程要全面规划,挖填平衡,采用机械化一次性场地平整,尽可能减少重复倒运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