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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畜产命

时间2022-12-27 15:56:03发布创业家分类畜牧浏览53
唐宋法律都严禁质举(质典 良人为奴婢。但质举奴婢与雇佣奴婢的转让性质完全不同,南宋法律禁止把奴婢当作财产质举。[20]与视奴婢为财产的贱民制不同的是。令文中有奴婢要求诉良、恢复良人身分的条款,掌凡诸路州县户口、孝义、婚姻、良贱、民间债负。...

什么是畜产命,王元亮唐律释文?

这些宋令中,值得注意的是,规定了奴婢仍可以当作私家财产买卖、转让、质举。唐宋法律都严禁质举(质典)良人为奴婢。因此这些奴婢指的是贱口奴婢。其中两条涉及买卖转让奴婢的法令,实际上是沿用了唐《丧葬令》和《杂令》[19]。质举是一种财产抵押借贷行为,到期不赎, 抵押物的产权便发生实质性的转移。只有当主人把奴婢当作牲畜和田宅等财产看待时,才会有质举行为。主人不能按时还贷,被质举的奴婢,往往就被永久性地转变成另一主人的财产。在宋代,允许雇佣奴婢转让。但质举奴婢与雇佣奴婢的转让性质完全不同,雇佣是有期限的,不管雇主是谁,法律上都不能永久地占有奴婢。南宋法律禁止把奴婢当作财产质举。《庆元条法事类》卷八十《出举债负·杂敕》:“诸以债负质当人口(虚立人力、女使雇契同),杖一百,人放逐便,钱物不追。情重者奏裁。”奴婢实施雇佣制,雇佣契约是一种有期限的有价凭证,是拥有人的财产的一部分。因此,受雇的奴婢在雇期内,可以被主人有限地自由转让。宋人罗愿说:“在法,雇人为婢,限止十年。其限内转雇者,年限、价钱各应通计。”[20]与视奴婢为财产的贱民制不同的是,雇佣奴婢从其法的身分来说,仍是国家的编户齐民,雇主不能终身占有,仅仅在契约有效期内有支配权。

令文中有奴婢要求诉良、恢复良人身分的条款,这一条款是参照唐旧令,结合宋制制订的。日本《养老令》卷二八《捕亡令》第十二条:“凡奴婢诉良,未至官司,为人执送,检究事由,知诉良有实者,虽无良状,皆勿酬赏。”日本《令义解》卷九对此释曰:“谓奴婢诉主妄压充贱,而未至官司,为人执送,若所诉有实者,其捉送之人,不在赏例。”《养老令》取材于唐令,此令当是唐令之原文。《天圣令》据宋制对其做了修改,将原本作为法令主体的捉送之人,改为诉良奴婢本身。此宋令说明当时社会阶级的划分在法律上仍有良贱之分。这应是法律意义上良贱制度存在的证据。又元丰改制后的宋朝户部,下设左右曹,左曹户口案“掌凡诸路州县户口、孝义、婚姻、良贱、民间债负”等事项。[21]户部左曹掌“良贱”,与《天圣令》所反映的法律意义上的良贱之分是一致的。《庆元条法事类》卷一三《亡殁·驿令》:“诸在任官身亡(赴、罢在道或干公事同),以报到日问其家良贱口数并赏,计程数给仓券。”此令所谓“良贱口数”中的“良贱”,无疑是指良人和贱口奴婢而言的。这里所说的“良贱”,既然出自国家法律,当然不会仅仅是一种民间的理念。《庆元条法事类》是南宋时编撰的,关于这条法令的效力以下还将讨论。

宋令“诸两家奴婢俱逃亡条”,表明北宋时期除了官奴婢外,还存在私奴婢。敦煌出土契约文书中有一件北宋淳化二年(991年)的《韩愿定卖家姬胜壏契》,契约云:“(胜壏)自卖以后,任承朱家男女世代为主。”契约落款为:“出卖女人娘主七娘子、出卖女人郎主韩愿定。”[22]被卖女子显然是属于贱口的私家奴婢。宋代有部分私奴婢由官奴婢转化而来,如神宗熙宁四年(1071),庆州叛兵家属应没官为奴婢者,“许人请为奴婢”。[23]这些奴婢与雇佣奴婢是有区别的,他们终身为奴婢,没有奴役期限。只有当国家或主人赦免他们时,才有可能免贱成为良人。北宋人此山贳冶子在《唐律释文》卷二十二就部曲、奴婢、客女、随身释曰:“此等并同畜产,自幼无归,投身衣饭,其主以奴畜之。及其长成,因娶妻。此等之人,随主属贯,又别无户籍,若此之类,各(名)为部曲。婢经放为良,并出妻者,名为客女。二面断约年月,赁人指使为随身。”[24]关于此释文,通常认为是元朝人王元亮所作。实际上是北宋人此山贳冶子为《宋刑统》所作,后来王元亮将其编入《唐律疏议》。[25]此山贳冶子谈到了奴婢放贱为良的问题,对随身作为雇佣人的身分作了解释。这与《唐律疏议》的说法不同,后者曰:“随身之与部曲,色目略同。”[26]随身,北宋文献偶有记载,《宋刑统》卷一九《贼盗律·强盗窃盗》臣等参详条云:“请今后应犯窃盗,不计几人同行,将逐人脚下赃物,都并为一处,估至五贯文足陌者,头首处死。其随身并女仆偷盗本主财物,并估至十贯文足陌者,头首处死,余为从坐。”随身与女仆并列,表明是与主人有着紧密依附关系的男性劳动者。我以为宋代的随身是放良后的男奴和一部分部曲向雇佣劳动者过渡(另一部分向佃客转化)时期的一种泛称,泛指被雇佣的男性劳动者。[27]而部曲作为一个贱民阶层,在宋代已不存在,北宋文献中很难找到这种部曲的记载。[28] “随身”之名后来随着“人力”的普遍使用被取代而逐渐消失。

尤其值得一提的是,宋在行的《杂令》中,仍有籍没罪犯家属为奴婢的规定,这在宋代日常实际生活中是实行的,前述神宗熙宁时庆州兵变家属籍没为奴婢,就是一个很好的佐证。

有法律意义上的官私奴婢存在,自然就有良贱制度。宋代良贱制内容如上所述,有奴婢所生子女一律从母制,奴婢被当作私家财产买卖、转让、质举制,奴婢诉良、放良制。良贱制的存在与罪犯籍没为官奴婢制息息相关。良贱制的消灭,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在北宋,良贱制与雇佣奴婢制同时并存。宋真宗曾以“今之僮使,本佣雇良民”,而禁止私黥之。[29]良贱制是随着雇佣劳动制的普遍发展而逐渐消亡的。当然必须指出,宋代的良贱制在逐渐消亡过程中已发生了很大变化,与唐代的良贱制有诸多不同,例如,宋代的奴婢可以与良人通婚,就是一个例子。宋代也不存在官户、杂户这样的贱民。宋代的奴婢正处于质变之中,既带有汉唐贱民的遗痕,又具有社会变化后所产生的历史新特点。《天圣令》所反映的是汉唐以来的良贱制逐渐趋于消失,但尚未最后退出历史舞台的史实。至迟,在天圣年间,宋还保留有法律意义上的良贱制度。

籍没罪犯为奴婢的制度大约到了南宋建炎以后才真正废弃不用。南宋初,尚有“各州每年开收编配、羁管、奴婢人及断过编配之数,各置籍”的规定。[30]此后,不见文献记载。事实上没官为奴婢的活动已经停止。建炎三年(1129)苗傅、刘正彦在杭州发动兵变,事败被诛,但未见他们的家属被籍没为奴婢的记载。绍兴十一年(1141),宋高宗、秦桧以“谋反”罪名杀害了岳飞父子及其部将张宪等,但受牵连的家属也没有籍为官奴婢,而只是流放而已。宋高宗在下达的命令中曰:“岳飞、张宪家属分送广南、福建路州军拘管,月具存亡奏闻。……家业籍没入官。”[31]嘉定二年(1209),罗日愿谋反,被陵迟处死,其从属人员徐济等人“并杖脊刺配土牢”,其妻“杖脊送封州土牢编管”[32],也都没有籍没为官奴婢。葛洪《涉史随笔》云:“古称良、贱者,皆有定品,良者即是良民,贱者率皆罪隶。今之所谓奴婢者,概本良家,既非气类之本卑,又非刑辟之收坐,不幸迫于兵荒,陷身于此。非上之人有以荡涤之,虽欲还齿平民,殆将百世而不可得。”[33]“既非气类之本卑,又非刑辟之收坐”,是说,当时的奴婢,并非生来就是的,也不是因罪没官的。众所周知,只有法律意义上的奴婢才是世世代代为奴。葛洪说奴婢本来都是良家百姓,皆因兵荒马乱,卖身所致。葛洪,南宋淳熙十一年(1184)进士[34]。据葛洪所言,在淳熙时,已不存在因罪没官为奴婢的问题。另外与葛洪同时代的罗愿在一份奏札中亦云:“古称良者,即是良民,贱者,率皆罪隶。今世所云奴婢一概本出良家,或迫饥寒,或遭诱略,因此终身为贱。”[35]罗愿的这一奏札是在淳熙十一年所作。[36]这一奏札也证实了淳熙时不存在籍没的罪犯奴婢。

开禧三年(1207年)四川吴曦因谋叛被诛,事连九族。吏部尚书兼给事中陆峻等议曰:

窃详反逆罪,父、子年十六已上皆绞,伯叔父、兄弟之子合流三千里,自有正条外。所有十五以下及母、女、妻、妾、子妻妾、祖孙、兄弟、姊妹,敕无罪名,律止没官。比之伯叔父、兄弟之子,服属尤近即显。没官重于流三千里。盖缘坐[没]官,虽贷而不死,世为奴婢,律比畜产。此法虽存而不见于用,其母、女、妻、妾、子妻妾、祖孙、兄弟、姊妹,合于流罪上议刑。[37]

陆峻说没官为奴婢法“虽存而不见于用”,显然是指《宋刑统》中的律而言。《宋刑统》沿用唐律,然自宋初制定后,有些法律条款已不适用。南宋赵彦卫云:“《刑统》,皆汉唐旧文,法家之五经也。国初,尝修之,颇存南北朝之法及五代一时旨挥,如‘奴婢不得与齐民伍’,有‘奴婢贱人,类同畜产’之语,及五代‘私酒犯者处死’之类,不可为训,皆当删去。”[38]宋末元初人方回曰:“近代无从坐没入官为奴婢之法,北方以兵掳则有之。”[39]方回说的“近代”,我的理解是指南宋时期,“北方”是指金朝及蒙元而言。从陆峻和方回的论议来看,并结合分析苗傅、刘正彦、岳飞等案例,可以推断,南宋时期,因罪籍没为奴婢的法律,已经不再实行。

有学者引宁宗嘉泰元年(1201)编撰的法律汇编《庆元条法事类》内的材料来证明南宋仍有籍没的罪犯奴婢,其法曰:“诸州刺面、不刺面配军,编管、羁管人及奴婢,每半年一具开收见管并本州编配过久(人)数,依式造册,限六十日供申尚书刑部(收管奴婢,编配到两地供输及蕃部溪洞人,依式先次供申)。”[40]然而此法令虽然列有因罪籍为奴婢的名目,但此法以及本文前面引用的同一书所载驿令,都是从北宋沿用而来的,与上述《宋刑统》中的缘坐没官为奴婢法一样,在南宋编撰《庆元条法事类》时都已成为存而不用的旧法。法典所载并非都是现行法乃是中国传统法律的一大特点。近人王世杰曾指出:“中国法典所载律文,就在当时也并不都是现行法。……有时一种律文虽是已经废止的律文,虽于法典成立后,亦不叫他发生效力。然而在编撰法典的时候,或因留备参考,或因不敢删削祖宗成宪,便仍将那种律文保留在内。”[41]例如《宋刑统》卷一二《户婚律》脱增减户口条载:

准《户令》:诸男女三岁以下为黄,十五以下为小,二十以下为中。其男年二十一为丁,六十为老。无夫者,为寡妻妾。……

准唐天宝十(按:“十”字为衍文)三载十二月二十五日制节文:自今以后,天下百姓宜以十八以上为中,男二十三以上成丁。

准唐广德元年七月二十二日敕:天下男子宜令二十五成丁,五十五入老。

《宋刑统》于律文后附载了三条不同时期丁的法定年龄界限,有二十一岁、二十三岁、二十五岁之不同规定。我以为在具体实施户口制度时,有关职能部门必定只能以其中一条为准,但法典修撰官却附载了另两条当时显然不用的规定。法典修撰人员将这些不用的规定保留在法典内,目的显然是为了留备以后修撰新法典时作参考的。除《宋刑统》以外,《庆元条法事类》中也保存了一些当时不用的法律条款,如其卷四十七《拘催税租·杂格》内列有开封府、大名府、开德府、太原府缴纳二税的时限,这些地区在制定《庆元条法事类》时,都早已不在宋政权的控制之下,杂格内的这些内容是徒有其名而无法实施的。又卷七十五《编配流移·断狱令》规定重罪犯人刺配沙门岛,可是沙门岛当时位于金朝所控制的地区,这一法令也根本无法执行。这些事例表明《庆元条法事类》内有关罪犯籍没为奴婢的法令不足以证明南宋时仍然实施这一制度。

北宋逐渐减少把罪犯大量配没为奴婢的做法,至南宋时完全停止,除了历史发展的进步因素外,还与宋代大量实施配隶刑罚有关。前述《天圣令》所附不用之唐令中有一条杂令曰:

在京诸司并准官人员数,量配官户、奴婢,供其造食及田园驱使,衣食出当司公廨。

这是唐代诸官府量配官户、官奴婢以供役使的制度。宋将这一唐令弃而不用,改用配隶罪犯制来取代之。《长编》卷八乾德五年(967)二月癸酉条载:

御史台上言:‘伏见大理寺断徒罪人,非官当之外,送将作监役者,其将作监旧充内作使,又有左校、右校、中校署,比来工役,并在此司,今虽有其名,无复役使。或遇祠祭供水火,则有本寺供官。欲望令大理寺依格式断遣徒罪人后,并送付作坊应役。’从之。

这条史料叙述了宋代罪犯配隶在京师将作监服役的情况,其中未涉及官户、官奴婢役使的问题。宋人此山贳冶子《唐律释文》卷三“杂户”条释曰:“杂户者,谓先代配隶在诸司课役者。若今不刺面配在将作监、太常院东西库务者。”此山贳冶子把宋代不刺面配隶在将作监、太常院东西库务的罪犯比类唐杂户。唐杂户,来源于罪犯。《唐律疏议》卷一二《户婚律》曰:“杂户者,前代犯罪没官,散配诸司驱使,亦附州县户贯,赋役不同白丁。”《唐六典》卷六云:“凡反逆相坐,没其家为官奴婢。一免为番户,再免为杂户,三免为良人。”宋代虽仍有杂户之名,但涵义与唐杂户毫无相同之处。此山贳冶子的释文与乾德五年御史台的奏言所谈到的将作监役使配隶罪犯内容是吻合的。就是说,以往籍没在京师服役的官奴婢、杂户的角色已经被宋新刑法中的配隶犯所取代。

宋太祖建隆四年(963)制定了折杖法,作为徒、流、杖、笞刑的代用刑,使“流罪得免远徒(徙),徒罪得免役年,笞、杖得免决数”。[42]以法律形式制定出一个统一的刑罚执行标准。宋代对重案、要案之犯,除实施折杖法之杖刑外,还以附加配隶法等刑罚方式从重惩处。这是宋代刑法具有的灵活变通的特点。犯人发配远处,隶于军籍服役。“凡应配役者傅军籍,用重典者黥其面。会赦,则有司上其罪状,情轻者纵之;重者终身不释。”[43]

应当指出,不能把宋代的配隶罪犯与籍没的官奴婢混为一谈。大中祥符元年(1008),真宗因所谓“天书”之事,曾诏:“左降官配隶诸州衙前者,所在州件析以闻,配流徒役人及奴婢针工,并放从便。”[44]熙宁四年(1071),庆州发生兵变,神宗诏:“其亲属当绞者论如法;没官为奴婢者,其老、疾、幼及妇女配京东、西,许人请为奴婢,余配江南、两浙、福建为奴;流者决配荆湖路牢城。非元谋而尝与官军斗敌,捕杀获者,父子并刺配京东、西牢城;老、疾者配本路为奴。”[45]在这两封诏书中,配隶罪犯与籍没的官奴婢是并存的,可见两者的身分不一样。籍没罪犯为奴婢,乃承袭唐制,“凡反逆相坐,没其家为官奴婢”。[46]而配隶罪犯并非都是“反逆相坐”。法律规定,官奴婢是一种贱民,属于阶级范畴,是通过法律程序,剥夺罪犯的良人身份,将其打入被奴役阶级的最下层,而配隶罪犯不属阶级范畴,只是对罪犯的一种刑事惩治。

随着宋代社会的发展,配隶法实施的范围越来越广泛。淳熙十四年,有臣僚奏言:“刺配之法,始于晋天福间,国初加杖,用贷死罪。其后科禁浸密,刺配日增。考之《祥符编敕》,止四十六条,至于庆历,已一百七十余条。今淳熙配法,凡五百七十条。配法既多,犯者日众。黥配之人,所在充斥。”[47]刺配法条的不断增多,与宋代用配隶犯取代籍没的官奴婢服役之制有着紧密联系。

当官奴婢不存在了,因官奴婢而实施的请给制度、给赐制度等等也就不存在了。此时,法律意义上的良贱制度也就真正消亡了。

二、“主仆名分”下的雇佣奴婢

在宋文献中,经常出现“主仆名分”、“奴主之分”之说[48],用以指奴婢、佃客与雇主结成的关系。主仆关系是宗法家族主义在社会关系中的体现。中国传统社会法律极力维护家族主义,强调家长对家族的统治权力,巩固尊卑贵贱的等级制度。在宋代,雇佣奴婢以契约形式与雇主结成主仆关系,成为雇主家族中的卑幼之辈。在日常生活中,雇主以家长身分对奴婢进行监管。北宋至和元年仁宗曾诏:“士庶之家,尝更佣雇之人,自今毋得与主之同居亲为昏,违者离之。”[49]此诏令的规定,是基于奴婢为家庭同居成员这一观念而制定的。袁采说:“婢仆欲其出力办事,其所以御饥寒之具,为家长者不可不留意。”[50]在袁采看来,雇主就是家长。刘克庄在《饶州州院推勘朱超等为趯死程七五事》的判案中说:

在法:诸相容隐人不得令为证,而州县案公然逼仆证主,此一大可疑也。[51]

“诸相容隐人不得令为证”,乃是指《宋刑统》卷六《名例律》的规定:

诸同居,若大功以上亲及外祖父母、外孙、若孙之妇、夫之兄弟及兄弟妻有罪,

相为隐,部曲、奴婢为主隐,皆勿论。即漏露其事及擿语消息,亦不坐。其小功以

下相隐,减凡人三等。……议曰:同居,谓同财共居,不限籍之同异,虽无服者并是。

法律规定同居者有罪相容隐,和主人同居的贱口奴婢亦纳入相容隐范围。到了南宋,法律上的贱口奴婢消失后,作为雇佣奴婢的人力、女使也被视作同居者,从而划入有罪相容隐之列。《庆元条法事类》卷八十《诸色犯奸·名例敕》曰:“诸于人力、女使、佃客称主者,谓同居应有财分者,称女使者,乳母同。”在“同居有罪相为隐”制度下,除了特定的情况以外,通常奴婢不可以向官府举告雇主的犯罪行为。有学者认为宋奴婢可以举告雇主,那是经法律允许的极个别特例,并不具有普遍意义。如学者常引用的《庆元条法事类》卷二九《兴贩军需》所载隆兴元年(1163)敕:“(诸兴贩军需)知情停藏,同舡同行梢工水手能告捕及人力、女使告首者,并与免罪。”其实这是针对兴贩军需这一特定事项,规定人力、女使可以豁免通常情况下举告雇主而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如果说人力、女使具有普遍举告雇主的权力,那么这里法律就没有必要就举告兴贩军需事项予以特别的强调。赵善璙《自警篇》载:“(宋元献公)守洛,有一举人行囊中有不税之物,为仆夫所告。公曰:‘举人应举,孰无所货之物,未可深罪。若奴告主,此风不可长也,……仍治其奴罪而遣之。”[52]偷税漏税,为宋法律所禁止,尽管如此,仆却不能因此告主。《宋会要辑稿·食货》六六之二四载,绍熙元年(1190)“臣僚言:近见朝廷从两制、漕臣之请,所至揭榜,限以两季,令官民、户归并诡名挟户,限满不自首者,许乡司等首告。……除人力、佃客、干当采米人不许告首外,田邻并受寄人许令撺柜[自]首。……从之”。这也是奴婢不能举告雇主的明证。

在宗法主义统治下,尊长有权对卑幼实施处分权。“诸子孙违反教令及供养有阙者,徒二年。”[53]对于家族内部成员的相互侵犯,法律从罪名到刑罚的适用,都做了详细规定。尊长对卑幼的犯罪,处罚较常人为轻;卑幼对尊长犯罪,处罚则从重。如南宋法规定:“诸强奸者流三千里、配远恶州。”但如果是人力强奸雇主,雇主是品官之家,处斩;是民庶之家,处绞。其处罚重于犯同类罪的良人百姓。[54]充分体现出法律极力维护尊卑等级制度的精神,即宋人所说的“上下之分不可废也”。[55]上下之分在主仆之间,就是主仆名分。在法的身分上,奴婢对雇主始终处于弱势。唐刚卯先生对传统法律中的同居法作过很好的论述,指出,“在封建法律中,这种‘名分’成为判案的重要依据”。[56]这里,对于因宗族主义而形成的对家族同居成员的刑事处罚,我暂且称之为“家族同居法”。

范公偁《过庭录》记载了如下一件案例:

祖宗时,有陕民值凶荒,母、妻之别地受庸,民居家耕种自给,逾月一望省母。外日,省母少俟,其妻出让其夫曰:“我与尔母在此,乃不为意,略不相顾乎。”民与妻相诟责不已。民曰:“尔拙于为生,受庸于人,乃复怨我。”妻曰:“谁不为佣耶?”民意妻讥其母。怒以犁柄击妻,一中而死。事至有司,当位者皆以故杀十恶论。案成,一明法者折之曰:“其妻既受人佣,义当蹔绝。若以十恶故杀论,民或与其妻奸,将以夫妻论乎?以平人论乎?”众皆晓服。遂定以斗杀,情理轻奏闻。折之者被褒赏焉[57]。

这一案例并不复杂,说的是北宋时,有一男子因一时之怒殴杀为人雇佣的妻子。法官起初以十恶罪中的故杀罪定为死刑。后有人提出异议,改以凡人斗杀论,案子属法重情理轻上奏朝廷。这件案子的最终处置是以家族同居法为原则的。在这件案子的处置上,夫妻名分让位于主仆名分,被雇佣的奴婢与主人结成密切的依附关系,成为雇主的家庭成员,而与其配偶则暂时断绝夫妻关系,不能享有原本应该享有的权利。这件典型的案例表明,奴婢在雇佣期间,与其配偶相犯,以凡人相犯论处。此案是主仆名分下雇佣奴婢法的身分的真实反映。对于《过庭录》所记载的这件案例的真实性和典型性应该予以充分注意。

《长编》卷三四五元丰七年(1084)五月丁卯载有御史蹇序辰的一段奏言:

闻知杭州张诜于部下雇乳婢,留三月限满,其夫取之,诜乃言元约三年。其夫诉于转运副使许懋,取契照验,实三年也。始悟引致人见罔,挟刃往刺,既不相遇,旁中四人,卒与俱死。杭人冤之。

此事后经查虽不实,但分析此事例,不难看出奴婢在雇佣期内,其本人及其家人没有自由支配权。元佑四年,宿州乡贡进士张初平生母刘氏被宗室赵克惧雇为婢,张初平“愿纳雇直归其母,而克惧弗许。御史台请从初平,以敦风教。”此事获得允准。[58]张初平想要在雇佣期内赎回其为人雇佣的老母亲,竟然闹到了皇帝那里,最后以敦睦风教的名义,才破了常规,得以如愿。

《司马氏书仪》卷四《居家杂仪》载:

凡内外仆妾,鸡初鸣咸起,栉总盥漱衣服,男仆洒扫厅事及庭,铃下苍头,洒扫中厅,女仆洒扫堂室,设椅桌,陈盥漱栉靧之具。主父、主母既起,则拂床襞衾,侍立左右,以备使令,退而具饮食,得间,则浣濯纽缝,先公后私。及夜,则复拂床展衾。当昼,内外仆妾,推主人之命,各从其事,以供百役。……凡女仆年满,不愿留者,纵之。

《司马氏书仪》十分具体地规定了作为家内劳动者奴婢的劳作日程。在主人的指使下,日夜劳作,无空闲之时,直至雇佣期满。袁采曰:“以人之妻为婢,年满而送还其夫;以人之女为婢,年满而送还其父母;以他乡之人为婢年满而送还其乡,此风俗最近厚者。”[59]袁采赞扬了依法雇女使的作法。反过来,也说明,在雇佣期内,主人对受雇者有着人身支配权。不到年限,其家人是不能接回去的。

上述材料都说明了一个事实:即奴婢在雇佣期间,犹如卖身于雇主,毫无自主权。雇佣期间,雇主可以占有女使的身体,女使没有性自主权。[60]

赵宋政权建立后,成功地消除了唐末五代以来诸侯割据局面,重建了中央集权统治。社会政治经济得到迅速发展,社会呈现出与以往不同的局面。一方面由于社会生产关系的变化,租佃制普遍确立,契约关系广泛发展,广大劳动者人身依附关系大大减弱了,社会地位有了提高,获得了一定程度的自由权。科举制的大规模开放,使得一部分社会下层人士改变了身分。以上下有别、贵贱有分和长幼有序为核心的传统礼教和伦理道德面临挑战。另一方面,登上政治舞台的官僚地主阶级不像门阀士族那样享有世袭特权,面对变化了的社会,他们的地位很不稳固,“普遍情况是三世而后衰微”[61]。为适应新局面的需要,巩固自己的统治,地主阶级政治家、思想家们提出了一套新的理论体系,极力强调“上下之分,尊卑之义”。认为“父子、君臣,天下之定理,无所逃于天地之间。”[62]他们把宗法等级制度纳入先于万物而存在的“天理”之中,极力用儒家伦理道德来规范人们的思想,使人们承认现实秩序,服从地主阶级的统治。地主阶级通过立法,把礼的“上下之分,尊卑之义”的等级原则注入了雇佣契约关系之中。奴婢与雇主以契约关系结成“主仆名分”,依据这一名分,雇佣奴婢被纳入家族同居范围,任何违背主仆名分的行为都将受到严厉惩处。从而把雇佣奴婢束缚在可控制的范围内。失去生产资料的农民,不可能独立于地主之外,为了生存不得不与地主签定雇佣契约,结成“主仆名分”。挣脱了枷锁的奴婢在获得良人身分后,在地主阶级精心设计编织的名分关系网的笼罩下,只能安分守己,不能犯上作乱。主奴双方通过雇佣契约使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相互转让,奴婢通过出卖劳动力来换取雇主的报酬;雇主则通过提供报酬来换取奴役奴婢的权利。这里,契约被赋予了双重职能,既是雇佣奴婢用以保护自己有限的人身权的凭证,也是地主阶级用以奴役、控制雇佣奴婢的许可证。

三、宋代奴婢的法律地位

宋代雇佣奴婢在主仆名分下虽然处于弱势,但是其法律地位较之以往的贱口奴婢却有了很大提高。从法律上讲,雇主是不能随便处罚奴婢的。景德二年(1005),“驸马都尉石保吉不时请对,言仆人张居简掌私财,诱所侵盗,愿赐重责。上曰:‘自有常典,岂可以卿故法外加刑?’”[63]作为驸马要处罚一个仆人,还得请皇帝下旨,换句话说,奴仆的处罚自有一套程序,不能随便胡来,哪怕主人是驸马贵戚。

北宋由于存在两种不同身分的奴婢,因之适用于这两种奴婢的法律也有差异。北宋初制定的《宋刑统》,沿用了唐律,其中事关奴婢的刑法条款,是针对贱口奴婢的。而事关雇佣奴婢的具体刑法因宋代法典的亡佚未能完整地留传下来。我们只能借助宋代司法实践中的案例来寻找法律线索。《长编》卷三十一太宗淳化元年(990)十月乙巳条记载了一件钱若水所断的著名案例:

有富民家小女奴逃亡,不知所之,女奴父母讼于州,命录事参军鞫之。录事尝贷钱与富民不获,乃劾富民父子数人共杀女奴,弃尸水中,遂失其尸,或为首谋,或从而加害,罪皆应死。富民不胜拷掠,自诬服。具狱上州官审覆,无反异,皆以为得实。若水独疑之。留其狱,数日不决。录事诣若水厅事,诟之曰:‘若受富民钱,欲出其死罪耶?’若水笑谢曰:‘今数人当死,岂不可少留,熟观其狱词耶

张巡到底是千古名将还是衣冠禽兽呢?

张巡到底是一个什么样的人?其实这件事情不好盖棺定论,因为从不同的角度来看,他的价值和历史地位也就不同,比如以他的功绩来说,可能要被称为“千古名将”,但是从道德角度来看,这位张巡先生似乎又不是什么“好人”,甚至“禽兽不如”。

一个人的两种视角,为何会出现如此巨大的差别,其实这件事就要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从他在历史长河中留下的一抹痕迹,去深入去看他的历史地位和作用,再给他一个自己心中的定位。

张巡这个人,进士出身,但是却精通兵法,因为他自小就志向远大,博览群书,事实也证明,他的这项准备对其一生影响很大,充分证实了“机会留给有准备的人”这句话。

不过,张巡的性格也极为突出,他33岁考中进士时,他哥已经是监察御史,虽然这只是一个八品官,但是他的职能特殊,一般的官员都会给他一些面子。

张巡最初当清河县令,虽然官职不大,但是尽到了父母官的职责,把清河县治理的井井有条。从这张巡的经历来看,他与海瑞倒是有一点像。

张巡本来因为清河县令干的不错,有回京城做官的机会,但是他却不愿意因此低头拜杨国忠的“山门”,结果错过了升官的机会,调到另一个名为真源县的地方继续当县令。

可能是有本事有性格的人都一样吧,张巡也和海瑞一样,当县令的不仅不气恼,反而干的兢兢业业,张巡成为真源县令以后,没有一点郁闷的情绪,一头扑在县令的工作上,开始着手对当地豪强劣绅进行治理。

张巡就是这么一个人,有才华,懂兵法,心系国家,却又不愿意凭借关系升官,做起事来兢兢业业,如果唐朝一直都是盛世,有理由相信张巡这辈子可能都是县令,可是造化弄人,这大唐盛世偏偏在他的任期上,发生了一件翻天覆地的大事——安史之乱。

唐玄宗天宝十四年,范阳 、平卢、河东三镇节度使安禄山,带着下属史思明叛乱爆发,这场叛乱刚刚掀起,便已经有席卷之势,仅仅一个月时间,河北陷落,河南众多州县便相继失陷。

唐朝大部分官兵在叛军面前竟然丧失战斗力,“望风瓦解”,不战自溃,短短时间内,东都洛阳便落入安禄山之手,首都长安告急。

安史之乱带来的巨大冲击令唐军措手不及,安禄山与史思明似乎已经看到了叛乱胜利的曙光,然而就在叛军势如破竹之际,张巡、许远却出乎大唐意料之外的站了出来!

张巡聚集千余人对抗叛军,与贾贲汇合后占据雍丘,唐守军三千余,敌军一万五,这一仗贾贲战死,张巡力战取胜,使叛军碰了钉子。

张巡最厉害的是守城,同时他深谙兵法,虽然是守城,却绝不会采取死守的姿态,比如他与令狐潮的四万人对战时,不仅没有被吓到,反而趁其不备亲带一千人劫营,将敌军杀散。

张巡有勇也有谋,当他在雍丘城中缺粮时,做出主力集结南门要决一死战的态势,包围雍丘的叛军将主力聚集南门应对,结果,张巡却在当天夜里派人袭取了敌人数百艘运粮船,不仅劫走不少粮食,而且烧毁剩余粮食,重创敌人。

张巡甚至还上演过“草人借箭”的好戏,白日里扎上千草人,给其穿上黑衣,夜间用绳子吊在城墙上,叛军以为是守军偷袭,乱箭齐发,等到白日才发现,原来是草人,被张巡白白得了数万的弓箭。

从这里可以看出,张巡不仅读兵法,而且熟读史书,并且能够做到活学活用,在“骗”来箭矢的第二天夜里,张巡着500勇士穿黑衣,趁夜吊城墙外出城,叛军见到以为张巡故技重施,不予理会,却不想因此遭了大难,被500勇士杀的阵营大乱,败退中互相践踏,伤亡不少。

张巡在雍丘守城数月后,转战宁陵,又来到下一个重要战场睢阳,睢阳乃是睢阳渠要冲,卡在军事要害之地,如同大唐最后的屏障,挡在叛军面前,令其不能寸进。

张巡守睢阳,便是著名的睢阳保卫战,这是一次以少胜多的守卫战,也是张巡的成名战,这一战太过著名,这里不做过多赘述。

张巡直至战死,在安史之乱期间,经历大小战斗四百余场,累计参与歼灭叛军高达12万之多。

睢阳保卫战,堪称“守一城,捍天下”,其功劳之大,可谓再造大唐。

叛军进攻睢阳的目的只有一个,便是尽早拿下江、淮地区,因为安史之乱期间,河南、河北以及山东部分地区被叛军攻陷,以至于这些重要地区“贡赋不入朝廷”,造成唐朝的经济吃紧。

江、淮地区作为税赋的重要来源,在安史之乱期间更是成为唐朝军队军费的唯一来源,正如史料中的记载,军队强弱在于赋税,而赋税多少在于江淮,足见江淮之地在经济上的重要作用,甚至已经到了直接影响唐王朝存亡的地步。

“ 方今之急在兵 , 兵之强弱在赋 , 赋之所出 , 江淮居多”

叛军同样想取得江淮之地,所以才派重兵进攻,结果张巡死守睢阳,占住东下江淮的必经之路,使叛军无法通行,不仅挫了叛军势不可挡的锐气,同时给了唐王朝恢复的时间,成为平定安史之乱的关键之战。

张巡“ 扼东南咽领 ”,保证了江淮地区的正常运转,使唐王朝“军国费用 , 取资江淮”。只不过张巡此举,使得叛军的进攻更加猛烈,以至于张巡最终殉国。

张巡虽然是守一城,其建立的却是贪天之功,当他在守城期间的勇猛表现让朝廷看到的时候,这个抗击叛军的意外力量令唐朝廷眼前一亮,甚至不惜给张巡封赏高官厚禄,“御史中丞,河南节度副使”。

唐朝廷为何对张巡如此厚爱?从一个小小的清河令越级提拔到河南节度副使。其实原因也简单,你认为这是权术也好,你认为这是人性也罢,但是不论你怎样认为,朝廷对张巡的封赏其实包含了一个重要含义——追封。

张巡明明还活着,为什么要用到“追封”一词?因为张巡虽然抗击叛军有功,但是他坚守的是一座孤城,而且城内守军巅峰时期也只有6800人左右,面对的却是尹子琦率领的13万大军,而且其中不乏叛军精锐。

唐朝廷的破格封赏,其实是认定张巡困守孤城,必定会城陷身死,所以才给了他如此高的封赏,只是令人没想到的是,张巡竟然如此猛,仅以数千人便守住睢阳,而且时间高达半年以上。

在睢阳守卫战当中,除了张巡以外,还涌现出了一批军功卓越的将领,甚至可以说,每一个活下来的士兵都将成为唐王朝再生的英雄,如此一来,张巡的盖世之功回到唐朝,必然身居高位,而睢阳之战活下来的英雄们,也必然成为围绕在张巡身边的死党,站在唐王朝当时官员的角度想一想,恐怕没人希望这样的事情发生。

于是,惨剧上演了,张巡死守孤城,直至城破身死殉国,也没能等来唐王朝的援军,而他死后三天,唐朝的军队便姗姗来迟的赶到了,并且一举夺回睢阳。

张巡成为唐朝的英雄,却只能束之高阁,甚至画像被供在了凌烟阁之上,获得莫大的荣誉,这样的结果才是唐朝廷最想看到的结果,毕竟“郭子仪”,一个就够了。

也有人从道德的角度去看张巡,认为张巡杀妾飨士的表现泯灭人性。

笔者对于这样的观点并不敢苟同,固然在以人为本的今天来看,张巡的做法确实违背道德,但是张巡毕竟不是今天的人,而在唐朝,无论是张巡杀妾,还是许远杀仆,都与今日有极大的区别,即便是从道德层面来看,也要正视一个事实:唐朝的奴婢等同畜产。

如果从大局来看,当时的张巡等人苦守孤城已久,城内早已断粮,甚至“牛羊茶纸食也已下肚,罗雀掘鼠更是已光”,在这种情况下,外有强敌虎视眈眈,一旦城破,全城上下便无一人可活。

战争是残酷的,不是高喊一句“虽远必诛”便万事大吉,想要获得胜利,想要继续坚持下去等到援军,张巡作为首领,他必须做出决定。

张巡、许远、南霁云、雷万春等人是真正的英雄,如果没有他们挡住叛军,江淮地区不知道还要死去多少人。

当时的叛军并非善良之辈,所过之地烧伤抢掠不断,即便不随意杀戮,也会留下一群饥肠辘辘的人活活饿死,这一点从唐朝人口骤减3000多万,便能看出来,战争之下,张巡等人造成的减员只是无奈之举,如果他们放弃守城,才是万恶不赦啊。

司马光对于张巡的评价:

何为善者之不幸而为恶者之幸,朝廷待忠义之薄而保奸邪之厚邪!

可见,张巡是“宁甘杀身,不附凶党”的忠烈,也是“国有忠臣,亡而复存”的力挽狂澜之士,虽然最终殉国,但是后世会给他一个公正的评价,称之为“千古名将”实不为过!

为何还能存在189年?

首先要承认,西夏与北宋和契丹辽国相比,的确属于小国、弱国。可是,在与北宋的长期对峙和战争当中,西夏却经常获得胜利。在与辽国的战争中,西夏也基本全胜,在形式上与北宋、辽国构成三足鼎立之势,即使后来北宋和辽国都被金国所灭掉,西夏仍然与南宋。金国相对峙,西夏的国祚竟然达到189年。

那么,“西夏弱小无力,为何还能存在189年?”

上面我们说过,西夏在上列时间段里,与宋、辽曾经三足鼎立,可是,西夏凭什么能够做到这一点的呢?

根据史料记载,西夏当时的军事力量有30万人,而蒙元时期的元朝所编撰的《宋史》记载,西夏当时军力有50万人。

通过了解那一段历史,我们知道,西夏当时的总人口数量鼎盛时期亦不过300万人而已。而且在其人口分布上并不均匀,大多数的人口生活在陕甘与如今的宁夏地区一带,西夏的西部地区,则人烟稀少。

这样的话,我们从对比的角度来看当时的北宋时期的人口。北宋时期人口最高潮达到了将近9000万左右。单纯比较人口,西夏与北宋的体量简直不能成比例。

可是,三百万人口的西夏国,在与北宋的战争中,每次出动十万乃至更多兵力的时候并不少见。其中与北宋有名的永乐城战役中,西夏出动军队达到了50万人之多。

如果按照兵民比例来测算,西夏的军队不可能达到这样多,之所以出现了这样多的军兵,因为当时的西夏国实施的是兵民一体制度。

当时的西夏国,每当国家面临战争,或者西夏要对北宋或辽国用兵的时候,西夏国的全部百姓,动会自动接受战争动员,其中一条,西夏国15岁以上,60岁以下的男子除却严重残疾的之外,都马上进入军营,准备投入作战。

所以,说西夏国军队有30万不对,认为军队有50万也是不对。西夏国常备军队的数量仅仅10万人左右。而其中被宋、辽军队所忌惮的骑兵部队,即有名的“铁鹞子”人数都不超过万人,其养兵的精锐程度可想而知。

西夏这个小国因为自身特点采取了全民皆兵的策略,这样能够在短时间之内集聚大量的可用之兵。可是,这样的用兵体制导致了在战争当中无法持续化,换言之,面对战争,只能速战速决,不能持久,国家的体量太小,撑不住持久战。

北宋一朝,最初就是以为西夏国力微弱,想对其采用一鼓荡平的战法,可是,恰恰不能奏效,以西夏的集兵速度,骑兵的彪悍,马匹的精良,北宋用兵反而数度被挫。及至后来,开始对西夏采用徐图缓攻之策,稳住阵脚,与其拼国力,步步紧逼,受到了很大实效

特别是在一定的时期里,西夏与辽国也达成共识,北宋每当向西夏用兵,西夏就向辽国求救,辽国就会以相应军事行动策应西夏。

在后来金国的声威越来越大的时候,西夏就直接向金国称臣,当蒙古势力突飞猛进的时候,西夏又转向蒙古,总而言之,为了自己族群的利益,西夏在夹缝中生存,弄到最后,西夏国享国189年,胜过北宋、南宋、金国、蒙元等,在当时的历史当中,也是一抹特异的景色。

金国崛起之后,西夏离开向金国称臣;蒙古帝国崛起之后,西夏又跑去联合蒙古人打金国;看出了蒙古人的野心和强大的实力,西夏又联合了金国对抗蒙古帝国……

每遇大战都能够做到临危不乱?

战国白起,可平天下兵!白起一生征战七十余场,文青带你从这几场战斗中,见证白起从平民到战无不胜、攻无不克的魔鬼之路。

我们都知道在战场上大部分将军都是有输有赢,这样才符合我们的认知,但是真的要说以为战无不胜的将军还真有一个——白起

白起作为战国时期的军事家,在当时也包括现在都是“兵家”首屈一指的代表人物,在白起之前的有写出《孙子兵法》的孙武,还有一位是创建我们首支特种部队魏武卒的吴起,能够排在这两位之后可见白起的强大之处。

现在我们如果听到白起这个称呼,脑海中一定想到的是“人屠”,因为长平之战让我们彻底记住了这位冷血且残酷的将军,但是白起的一生征战无数,且逢战必胜,长平之战只是让我们熟知的一点,除了长平之战他还有以下这些战绩:

首露锋芒,新城之战

因为商鞅变法的成功,让当时的社会有很多平民出头的机会,白起虽然是一介平民,但是自幼饱读军书,让他为后来在历史上留下浓重一笔奠定了基础。

虽然白起出身平民,但是因为当时的政策让他越走越高,其中首露锋芒的就是新城之战。

此战中因为白起之前的出色表现,让当时的丞相推荐白起作为主将,要知道此次的目标可是韩国和魏国这两个大国,可见丞相对其信任,而白起也没有辜负丞相的信任,一战成名。

此战中韩魏两国联手镇守要塞,防止秦军的攻击,白起上任之后采用了先示弱对方,避实就虚,让对方以为白起是个不会打仗的菜鸟,但是两国将领都没有想到的是白起使用迂回战术,将自己的主力军调到了两国身后。

白起熟悉奇袭作战,还有一场经典奇袭战役在下面会讲,回归主题,白起在联军身后不断的骚扰,而前面还有秦军虽然不是主力部队的拦截让联军非常弱势,不知所措最终被白起形成一个合围的情况,此战最终的结果是白起歼灭联军二十四万人马!并且收获韩魏两国大片土地。

此战之后白起一战成名,以为军事奇才从这里走上了自己的巅峰之路。

鄢陵之战

此战就是上文所说的白起的又一次奇袭作战,此战的起因是楚国在遭到其他国家联合针对后国力亏损,恰巧这时候遇见了一位纵横家,让他去联合其他国家先行吞并秦国,因为当时的秦国已经展露锋芒,如果不控制住对他们都会有很大的威胁。

当时的楚顷襄王自然觉得在理,就派人前去游说,但是此举惹怒的秦国,秦国就派出大将白起前去征讨楚国。

如果说一般将军的话一定会攻击楚国的边缘地区,这样楚国支援不利,并且战败容易撤退,但是白起的目标却不一样,他的目标是当时楚国的首都郢(ying),和别都鄢(yan)。

白起在进攻楚国的时候自断后援,颇有破釜沉舟之意,选择山路直接穿插进楚国的后方,也就是楚国的都城郢,守军自然没有料到秦军会在这种大后方出现,慌忙之中应对自然兵败如山倒。

此战最终结果是楚王不得不连夜转移都城,并且最终自己属下军队仅剩十万左右,要知道之前虽然楚国多有战败,但是此战却是直接让春秋五霸之一的楚国大伤根基,再也没有跟秦国抗衡的能力。

上党之战

秦军攻打韩国之后赵国和魏国纷纷联手共同抵挡秦军铁骑,所以秦王就派出白起攻打联军,最终联军兵败,被斩首十三万有余,魏军将领连夜撤退,赵军将领继续对抗白起,最终结果是被斩首两万人才撤退。

数年之后,秦军在此攻打韩国,将领依旧是白起,此战中白起一举攻破韩国野王这个城池,在当时,野王就在中间阻挡了上党扯个城池跟韩国都城的道路,韩王害怕秦军的报复,就将上党作为赔偿给秦国但是上党百姓不答应,纷纷要求投奔赵国。

最终赵国商议之后决定手下上党十七座城池,这自然引起了秦王的不满,于是率兵攻打赵国,最终的结果就是我们所熟知的长平之战,如果想要仔细了解长平之战的话可以看我之前的文章,里面有详细介绍,因为字数有限,这里就不再详细说明。

白起的作战特点

一:攻城永远不是第一目标,而是彻底的歼灭敌军,让他们再也没有力量抗衡自己,这也是为什么白起每逢大战皆将降军斩首的原因;

二:善于奇袭作战,就是在敌人意想不到的情况下出兵,让狄然措手不及,并且极其擅长歼灭作战,他还是我国军事历史上将歼灭战运用的炉火纯青的将领。

三:战前进行精准的情报工作,将自己敌人的阵型、军事、国家状态甚至是敌军可能采取的一些措施等都算计在内,这些优良的传统也早就了白起攻无不克,逢战必胜的特点。

这些方式的结果就是白起一生纵横战场,指挥作战七十余场,且无一败绩!

总结

白起一生征战无数并且真正做到了战无不胜的地步,实在是让后世无法超越,我们可以从白起的作战特点中看出,白起在作战前都是有明确意向和目标,并且有着精准的对付措施,这一点在战争史上实在是少见。

与其说白起将敌军的心理摸得一清二楚,不如说是白起比他们更加的勤奋更加的专注。

本文题材选自《史记》、《战国策》

我是文青,一个零零后历史爱好者,如果觉得不错,原创构思码字不易,请关注支持一下,谢谢。

满清皇室亲贵的生活处境都很优裕吗?

作者:史遇春

中国有句成语,叫做:

一人得道,鸡犬升天。

成语出处如下:

汉·王充《论衡·道虚》:“儒书言,淮南王(刘安)学道,招会天下有道之人,倾一国之尊,下道术之士,是以道术之士并会淮南,奇方异术,莫不争出。王遂得道,举家升天,畜产皆仙,犬吠于天上,鸡鸣于云中。此言仙药有余,犬鸡食之,皆随王而升天也。”

晋·葛洪《神仙传·刘安》:“时人传八公、刘安临去时,馀药器置在中庭,鸡犬舔啄之,尽得升天。”

后便以“一人得道,鸡犬升天”来比喻一人得势,与其有关者亦皆随之发迹。

关于这个成语,不说别的,就其常用的现实意义而言,自古及今,莫不皆然。

满清主政之后,皇室亲贵的生活处境可想而知。

就历史的细部看,当然,也非全是想象中的样子。

清人何刚德在其笔记《春明梦录》卷下的一节中,就简要地记了那么几笔。我感觉,他说的是人间实况。

这里,就写出来,供读者一览。

话说,何刚德有一位福州乡试、会试榜的同年,名叫钟杰人(钟英)。

钟杰人进入京师之后,先是在户部任职。他被京察(考核京官的一种制度)的时间比较早,因成绩好,升迁外放到湖南岳州府任职。

钟杰人本来是福州驻防的随属,他的老本家仍然在京师。

钟杰人到京师任职时,就去老本家那里,认了亲族。

钟杰人属于旗人,所以,他的老本家,自然也是旗人了。

满清时期,旗人对科举出身的人都很看重。

钟杰人属于科举出身,所以,他的老本家更加看重他,他到京师任职后,与老东家之间的往来很是密切。

钟杰人的老本家和爱新觉罗·载澜是姻亲。

载澜为谁?

载澜是爱新觉罗·奕誴的儿子,清德宗(爱新觉罗·载湉)光绪帝的堂兄,封辅国将军,晋辅国公。

奕誴是清宣宗(爱新觉罗·旻宁)道光帝的第五个儿子,过继给了惇亲王爱新觉罗·绵恺〔清仁宗(爱新觉罗·颙琰)嘉庆帝的第三个儿子、道光帝的异母弟,生有一子,五岁殇。卒,谥,恪〕,封惇亲王(卒,谥,勤)。

因为是钟杰人老本家姻亲的关系,所以,载澜与钟杰人之间的来往也不少。

何刚德是钟杰人的同年,又同在京师,二位同年碰面时,偶然间会遇见载澜。

载澜见到何刚德之后,便开始拉拢,攀扯交情,又是要请酒,又是要送礼的。

载澜还很喜欢结交外官。李畲曾由工部捐知府,清廷发放李往江西。载澜还为了李畲曾,向德晓峰(德馨)写信。德馨曾任江西巡抚。

李畲曾到了江西之后,为了表达谢意,就向载澜送了一些瓷器。

因为这件事情,载澜曾经对何刚德说:

“李畲曾居然送给我瓷器,未免太见外了吧。”

载澜的真实意思,倒不是说李畲曾“见外”,而是嫌李赠送的礼品太薄了。

上文提到,钟杰人工部京察后,升迁外放到湖南岳州府。

众所周知,外官待遇较为优厚。

所以,钟杰人到岳州任职后,载澜曾多次向钟杰人借贷。

载澜的这种状况,在当时,并非他一人而已。

那个时候的王公,似乎很多人都有穷则思滥的想法和行动。

按照清朝的规制,严禁王公与外臣接纳。而且,每一位主政者掌权之后,都会谕旨明示这一禁条,防范是极为森严的。直到清德宗光绪(公元1875年~公元1908年)朝中叶,对王公与外臣结交的防范,才逐渐松弛。其时,像载澜这样的王公,不止一个。

钟杰人还有个亲戚惠某。

惠某是庄顺皇贵妃的内侄。

庄顺皇贵妃,乌雅氏,事清宣宗道光帝,为常在,进琳贵人,累进琳贵妃;清文宗(爱新觉罗·奕詝)咸丰尊为皇考琳贵太妃;清穆宗(爱新觉罗·载淳)同治尊为皇祖琳皇贵太妃;同治五年(公元1866),薨,年四十五岁,命王公百官持服一日,谥曰庄顺皇贵妃;生有三子,爱新觉罗·奕譞(醇亲王)、爱新觉罗·奕诒〔封为多罗钟郡王,25岁卒,谥“端”,无子,奉旨以从子(爱新觉罗·载涛)为嗣。〕、爱新觉罗·奕譓(封孚郡王,后加亲王衔,年33岁卒,谥曰敬。);孙子光绪帝爱新觉罗·载湉;曾孙宣统帝爱新觉罗·溥仪。

庄顺皇贵妃是醇亲王奕譞的生母,惠某是醇亲王的表弟。

惠某的背景,算是很显要了吧。

惠某在兵部做笔贴式时,刚刚二十岁,为人极为恭顺。

所谓笔贴式,清代官名,掌翻译满、汉章奏文字等事,设置于京师各部、院,盛京五部,外省将军、都统、副都统官署,以满族、蒙古族、汉军旗人充任,宗人府则专用宗室。

笔记作者何刚德曾经问惠某道:

“您也算是皇亲国戚了,为何仅仅只做了一个笔贴式啊?”

惠某回答说:

“我与醇亲王是至亲,与惇王是亲戚。但是,醇亲王穷,惇王更穷。哪里比得上恭亲王(奕訢),他是军机大臣,当然会有一些进款啊!”

惠某接着说道:

“我在京师的房子,是租赁的,租金每月十二两银子,惇王帮我出五两、醇王帮我出七两。剩下的伙食费,他们也会随意补贴我一些。惇王和醇王现在都没有实权,我怎么能不做笔贴式呢?”

后来,笔记作者何刚德闲谈之间,又问起同部任职的郎官恩灏:

“惠某是醇亲王的表弟,竟然清贫如此!您是慈安太后(钮祜禄氏,咸丰帝皇后,与慈禧皇太后在同治、光绪两朝垂帘听政,前后近二十年。)的内侄,为什么也一点都不阔绰呢?”

恩灏无奈地说到:

“还是不要说了吧!原本,每年宫中会给我家二千两银子的津贴。慈安太后去世(公元1881年)之后,还继续给了一二年。后来,法国打仗(公元1883年,法国侵略越南,清廷出兵),慈禧太后说是国用乏绝。像我们这样的宫中外家(娘家人),原有的津贴,一概停止供给发放了。”

恩灏还说:

“去年,我娶亲,宫中给了我二百两银子,此外,一丝一毫的光都没沾到!”

恩灏又说:

“您可能还不知道,每次到了年节,我们还要向宫中送礼。所送的物件,就是鞋子、针线活之类。不过,花钱不多就是了。我们送礼进去,宫中也会以饽饽等物答谢。要紧的是,往还之间,需要太监传递,每次还要给太监四两银子的赏钱。”

笔记作者何刚德与钟杰人往来十分密切,所以,对王公们的情况颇有所知。

看来,天下事也是因人而异、因事而异,因时而异的。不过,大多数情况下,大多数人只看大略,不察细节;所以,在他们那里,就少了很多真实与意趣。

(全文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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