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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木树苗都有哪些可以买到(分享一下你家乡的美景)

时间2022-12-18 00:42:03发布东南网分类园林园艺浏览78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森林、林木的保护、培育、利用和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活动。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完成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和森林防火、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情况进行考核。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森林资源保护发...

名木树苗都有哪些可以买到,请分享一下你家乡的美景吗?

宿迁,一座苏北小城——我的家乡,虽不算富裕,但环境整洁,气候宜人,风景秀丽,被评为全国卫生城市,全国文明城市。这里最适合养老,最适合人居。

宿迁小城居于山水之间,兼具山的敦厚、水的灵秀。山的一侧有一望无际的花海,有梨兰相会的美妙仙境,山间有一跃千年的白马涧栈道,有魅力无限的天鹅湖;清清的落马湖畔,有渔歌唱晚的闲适,有平湖落日的奇观,有休闲的平阔的沙滩,有美味的落马湖鲜;广阔的洪泽湖湿地,是地球的呼吸机,是有名的氧氧吧,一年四季莺歌燕语,并盛产着文明遐迩的洪泽湖大闸蟹;古黄河、京杭大运河像两条玉带一样飘落在在小城中间,给安静的小城带来一丝喧嚣。

宿迁三台山衲田花海

梨兰会

清清的落马湖

“蟹”逅洪泽湖湿地

宿迁小城亦是一座有名的人文城市,有厚重的历史文化底蕴。它是两千多年前西楚霸王项羽的故乡。至今,在英雄的故里还旺盛地生长着一株项王的手植槐,代替已故的英雄注视着这片土地,见证着小城从古老走到现在。

英雄故里

宿迁小城更是古代帝王们最爱驻留的地方。据说清乾隆六下江南,有五次驻跸于此。为此修缮的乾隆行宫如今仍矗立在小城的西北侧魏伟的大运河畔,上有乾隆亲笔题写的匾额——“第一江山春好处”。

乾隆行宫

优美的自然景观,厚重的人文景观,让家乡的小城既庄重又活泼,既端庄又美丽,既古老又年轻。

林业法全文?

法律全文

(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根据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森林、林木的保护、培育、利用和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 保护、培育、利用森林资源应当尊重自然、顺应自然,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优先、保育结合、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国家实行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完成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和森林防火、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情况进行考核,并公开考核结果。

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的需要,建立林长制。

第五条 国家采取财政、税收、金融等方面的措施,支持森林资源保护发展。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森林生态保护修复的投入,促进林业发展。

第六条 国家以培育稳定、健康、优质、高效的森林生态系统为目标,对公益林和商品林实行分类经营管理,突出主导功能,发挥多种功能,实现森林资源永续利用。

第七条 国家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加大公益林保护支持力度,完善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政策,指导受益地区和森林生态保护地区人民政府通过协商等方式进行生态效益补偿。

第八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依照国家对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权的规定,对民族自治地方的森林保护和林业发展实行更加优惠的政策。

第九条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林业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林业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可以确定相关机构或者设置专职、兼职人员承担林业相关工作。

第十条 植树造林、保护森林,是公民应尽的义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

每年三月十二日为植树节。

第十一条 国家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林业科学研究,推广先进适用的林业技术,提高林业科学技术水平。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的宣传教育和知识普及工作,鼓励和支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新闻媒体、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志愿者等开展森林资源保护宣传活动。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森林资源保护教育。

第十三条 对在造林绿化、森林保护、森林经营管理以及林业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森林权属

第十四条 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国家所有的森林资源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务院可以授权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履行国有森林资源所有者职责。

第十五条 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由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登记造册,核发证书。国务院确定的国家重点林区(以下简称重点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登记。

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林木、林地,不得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和毁坏森林、林木、林地。

第十六条 国家所有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林木可以依法确定给林业经营者使用。林业经营者依法取得的国有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林木的使用权,经批准可以转让、出租、作价出资等。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林业经营者应当履行保护、培育森林资源的义务,保证国有森林资源稳定增长,提高森林生态功能。

第十七条 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林地(以下简称集体林地)实行承包经营的,承包方享有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承包林地上的林木所有权,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承包方可以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转让等方式流转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十八条 未实行承包经营的集体林地以及林地上的林木,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公示,可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依法流转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十九条 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林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流转双方的权利义务、流转期限、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流转期限届满林地上的林木和固定生产设施的处置、违约责任等内容。

受让方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造成森林、林木、林地严重毁坏的,发包方或者承包方有权收回林地经营权。

第二十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营造的林木,由营造单位管护并按照国家规定支配林木收益。

农村居民在房前屋后、自留地、自留山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城镇居民在自有房屋的庭院内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

集体或者个人承包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荒滩营造的林木,归承包的集体或者个人所有;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其他组织或者个人营造的林木,依法由营造者所有并享有林木收益;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一条 为了生态保护、基础设施建设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征用林地、林木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第二十二条 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前,除因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国家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等需要外,当事人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或者改变林地现状。

第三章 发展规划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资源保护和林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国土空间开发保护要求,合理规划森林资源保护利用结构和布局,制定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提高森林覆盖率、森林蓄积量,提升森林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编制林业发展规划。下级林业发展规划依据上级林业发展规划编制。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编制林地保护利用、造林绿化、森林经营、天然林保护等相关专项规划。

第二十七条 国家建立森林资源调查监测制度,对全国森林资源现状及变化情况进行调查、监测和评价,并定期公布。

第四章 森林保护

第二十八条 国家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发挥森林蓄水保土、调节气候、改善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和提供林产品等多种功能。

第二十九条 中央和地方财政分别安排资金,用于公益林的营造、抚育、保护、管理和非国有公益林权利人的经济补偿等,实行专款专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条 国家支持重点林区的转型发展和森林资源保护修复,改善生产生活条件,促进所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重点林区按照规定享受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等政策。

第三十一条 国家在不同自然地带的典型森林生态地区、珍贵动物和植物生长繁殖的林区、天然热带雨林区和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其他天然林区,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加强保护管理。

国家支持生态脆弱地区森林资源的保护修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对具有特殊价值的野生植物资源予以保护。

第三十二条 国家实行天然林全面保护制度,严格限制天然林采伐,加强天然林管护能力建设,保护和修复天然林资源,逐步提高天然林生态功能。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护林组织,负责护林工作;根据实际需要建设护林设施,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督促相关组织订立护林公约、组织群众护林、划定护林责任区、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护林员。

县级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可以聘用护林员,其主要职责是巡护森林,发现火情、林业有害生物以及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应当及时处理并向当地林业等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工作,发挥群防作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领导应急管理、林业、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做好森林火灾的科学预防、扑救和处置工作:

(一)组织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活动,普及森林防火知识;

(二)划定森林防火区,规定森林防火期;

(三)设置防火设施,配备防灭火装备和物资;

(四)建立森林火灾监测预警体系,及时消除隐患;

(五)制定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发生森林火灾,立即组织扑救;

(六)保障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所需费用。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承担国家规定的森林火灾扑救任务和预防相关工作。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林业有害生物的监测、检疫和防治。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确定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划定疫区和保护区。

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防治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制。发生暴发性、危险性等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除治。

林业经营者在政府支持引导下,对其经营管理范围内的林业有害生物进行防治。

第三十六条 国家保护林地,严格控制林地转为非林地,实行占用林地总量控制,确保林地保有量不减少。各类建设项目占用林地不得超过本行政区域的占用林地总量控制指标。

第三十七条 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占用林地的单位应当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安排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植树造林面积不得少于因占用林地而减少的森林植被面积。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督促下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并进行检查。

第三十八条 需要临时使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临时使用林地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并不得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第三十九条 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

禁止向林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林地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

禁止在幼林地砍柴、毁苗、放牧。

禁止擅自移动或者损坏森林保护标志。

第四十条 国家保护古树名木和珍贵树木。禁止破坏古树名木和珍贵树木及其生存的自然环境。

第四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林业基础设施建设,应用先进适用的科技手段,提高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等森林管护能力。

各有关单位应当加强森林管护。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加大投入,加强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预防和制止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

第五章 造林绿化

第四十二条 国家统筹城乡造林绿化,开展大规模国土绿化行动,绿化美化城乡,推动森林城市建设,促进乡村振兴,建设美丽家园。

第四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各行各业和城乡居民造林绿化。

宜林荒山荒地荒滩,属于国家所有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开展造林绿化;属于集体所有的,由集体经济组织组织开展造林绿化。

城市规划区内、铁路公路两侧、江河两侧、湖泊水库周围,由各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因地制宜组织开展造林绿化;工矿区、工业园区、机关、学校用地,部队营区以及农场、牧场、渔场经营地区,由各该单位负责造林绿化。组织开展城市造林绿化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荒滩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造林绿化。

第四十四条 国家鼓励公民通过植树造林、抚育管护、认建认养等方式参与造林绿化。

第四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组织造林绿化,应当科学规划、因地制宜,优化林种、树种结构,鼓励使用乡土树种和林木良种、营造混交林,提高造林绿

苗木种植前需要做什么准备工作?

苗木种植前需要做一下准备工作:

①栽植苗木与其他有关的工程。在栽植植 物前要了解与其相配套的有关工程如铺草坪,建 造花坛以及土方、道路、给排水、假山石、园林设 施等的范围和工程量的大小,尽力避免交叉 施工。

②栽植苗木的施工期限。了解施工的开始 和竣工日期,栽植尽可能保证不同特性的苗木在 施工现场最适栽植期内。

③了解工程投资以及设计概算。主要了解 主管部门批准的工程投资额和设计预算的定额 依据,以备编制施工预算计划。 ’

④充分了解和掌握施工现场的情况。施工 现场的地上构筑物的处理要求,地下管线和电缆 分布与走向情况,这是确定栽植点的定点放线的 依据。

⑤栽植苗木的种苗来源和运输条件。根据 设计要求,苗木出圃地点、时间、质量和规格要求 以及运输条件要逐一落实。现场调查 ①各种参照物(如房屋、原有苗木、市政或 农田设施等)的去留及须保护的参照物(如古树、 名木等),需要搬迁和拆迁的处理手续与办法。 ②施工现场内外交通设施、水源状况、电源 情况等,能否使用机械车辆,若不能使用则应尽 快另选路径进场施工。 ③施工地段的土壤性状调査’以确定土壤 条件状况,确定是否需要换土,并估算客土的总 量及其来源等。 ④施工期间施工人员的生活设施(如食堂、 厕所、宿舍等)的安排。

2021年乡镇林长制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1.到2018年4月底,实现村级林长全覆盖,林长制管理常态化,森林培育机制健全,森林保护责任落实。

2.到2021年,全面完成林业“增绿增效”行动目标任务,建成完善的森林生态安全体系。

(二)主要任务

1.推进造林绿化。全面推进一体化建设,构筑完备的森林生态体系。以增绿增效行动和助力创建省级森林城市为抓手,实施绿化美化工程,有效提高林分质量,增加森林面积。

2.提升森林质量效益。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动农业全面升级,促进农村全面进步,实现农民全面发展。大力开展农业供给侧结构改革,实行人工商品林集约经营,加快低产低效林分的改培,大力发展以薄壳山核桃为主的木本油料林,积极培育速生丰产林。着力发展苗木花卉、林下经济,推进林业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促进绿色富民。

3.严格森林资源保护。统筹林业发展和生态保护,科学编制生态功能区保护空间规划,落实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管理责任制,严格考核监督。加强林木采伐管理,全面推进政策性森林保险工作。严格林地使用审核审批。全面加强野生动植物资源、古树名木保护。严厉打击乱砍滥伐林木、乱捕滥猎野生动物、非法征占用林地、乱采滥挖野生植物等违法犯罪活动。

4.强化森林灾害防控。建立健全森林防火组织机构,完善森林防火体系,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提升装备水平,增强预警、监测、应急处理和扑救能力。

5.加快林业产业发展。一是加快林业特色优势资源产业发展,大力发展林下经济,重点抓好林业产业精准扶贫和林下种植发展工作;二是大力发展以薄壳山核桃、药用牡丹为主的木本油料生产加工项目;三是大力发展林业专业合作社、林业股份制公司、家庭林场、森旅民宿等林业新型经济体;四是积极探索森林经营利用新模式,开发林业碳汇项目。

6.推进林业改革进程。全面深化林业改革,重点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推进林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强化行政执法监督,推进林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7.助力扶贫开发工作。因地制宜整合森林资源,采取联合经营的方式发展林下经济和其它富农项目,依托家庭林场等林业新型经济体,引导建档立卡贫困户参与经营。

大叶金丝楠木和小叶金丝楠木区别?

大叶金丝楠和小叶金丝楠的区别:大叶金丝楠和小叶金丝楠不是一个领域的,一个是苗木品种,一个是木材名称。这样说吧,金丝楠长到一定年龄阶段过后会用于家具等加工利用,劈开后个别金丝楠树里面会出现金丝纹路,但是不是全部都会出现,金丝楠这个品种是出现金丝纹路几率最高的品种。金丝楠里面小叶金丝楠最为好,金丝楠就是带金丝的桢楠木。

随着树龄的增大,桢楠木会逐渐的生长出金丝,其中树木的向阳部位油脂更加丰富的地方金丝也就更多。不过通常来说,大多数桢楠木在阳光或者强光下多多少少都可以看到金丝的。现在金丝楠木老料都是非常少见的了,通常都是在桢楠的产地,如四川、贵州、湖南等地,当地的农民家中的拆房料才能见到。现在市场上金丝楠和桢楠的关系弄的很是复杂了,其实简单的说,有金丝的桢楠木就算是金丝楠了。

木材有香气,纹理直而结构细密,不易变形和开裂,为建筑、高级家具等优良木材。在历史上金丝楠木专用于皇家宫殿、少数寺庙的建筑和家具。金丝楠木中的结晶体明显多于普通楠木,木材表面在阳光下金光闪闪,金丝浮现,且有淡雅幽香。金丝楠是一些材质中有金丝和类似绸缎光泽现象的楠木(包括帧楠、紫楠、闽楠、润楠等)的泛称,广义的金丝楠指楠木显现金丝的都叫金丝楠,而在古代和近代,金丝楠是紫楠的别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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