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羊畜牧盐怎么用

时间2023-01-12 00:16:04发布西班牙农业分类畜牧浏览40
第二条凡在本省辖区内从事盐产品加工、储运、购销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一般工业用盐、农业用盐和复合盐制品实行统一经营管理。第七条盐产品加工企业应当具备保证产品质量的生产条件和检测手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生产、加工、买卖食盐包装袋及其防伪标志...

羊畜牧盐怎么用,在饲料中添加抗生素的好处有哪些方面?

一.抗生素的作用机制 现多以干扰细菌的生化代谢过程,诸如抗病菌的叶酸代谢、抑制细菌的细胞壁或体内蛋白质的合成、影响细菌胞浆膜的通透性等来解释。

二.在饲料中添加抗生素的好处有哪些方面 ⑴对某些疾病的预防和治疗作用,治疗是抗生素的正常药理作用,尤其是对某些传染病和常见病的预防作用效果更佳; ⑵促生长作用,使畜禽生长速度加快,提高日增重,缩短饲养周期; ⑶提高饲料转化率,在相同的饲料条件下,可得到更佳的饲喂效果,提高动物产品的数量,从而节省饲料提高效益; ⑷提高动物机体的抵抗力。三.抗生素饲料添加剂分为人畜共用抗生素类(如土霉素、金霉素、四环素等)与畜禽专用抗生素类(如黄霉素、杆菌肽锌、多粘菌素、莫能霉素、盐霉素、越霉素A、泰乐霉素、维吉尼亚霉素、潮霉素B、恩拉霉素、魁北霉素、硫肽霉素等)两大类。另外有合成抗菌药物饲料添加剂类如喹乙醇等。人畜共用抗生素因长期使用如产生耐药性,怕给人畜疾病防治工作带来不良后果,西欧已禁用。畜禽专用抗生素在使用中不仅具有使用量少,吸收量极少或几乎不吸收,排泄迅速,无残留或残留极少,几乎不产生抗药性,不会给人畜健康带来危害,具有持续的促长效果。是目前最为理想的抗生素饲料添加剂。而合成抗菌药物饲料添加剂也大都具有毒性较小、作用强、效果好等特点,也是目前使用效果较好的饲料添加剂。

畜牧专业用盐人为什么不能食用?

可以的,腌鸡蛋是带皮腌的,只是畜牧用盐 不符合人类食用的标准,其实吃了问题也不大

就和人吃了 鱼食 猫粮 狗粮 一样

黑龙江省工业盐管理办法?

工业盐和其它盐的管理办法一样,按黑龙江省盐业管理条例执行。

(2000年6月6日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盐业管理,保证食盐专营,消除碘缺乏危害,保护公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省辖区内从事盐产品加工、储运、购销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盐产品包括:

(一)食盐,指直接食用的盐和食品加工用盐;

(二)纯碱及烧碱工业用盐(以下简称两碱工业用盐),指用于生产纯碱及烧碱的原料盐;

(三)一般工业用盐,指两碱工业用盐以外的其他工业用固体盐或者液体盐;

(四)农业用盐,指农作物浸种等使用的盐;

(五)复合盐制品,指以氯化钠为主要成分,添加其他原料制成的盐制品。畜牧、渔业用盐按食盐进行管理。

第四条

本省对食盐依法实行专营管理,向全民供应合格的加碘食盐;对两碱工业用盐实行监督管理;对一般工业用盐、农业用盐和复合盐制品实行统一经营管理。

第五条

省盐业主管机构负责全省盐业行政管理工作,并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市(行署)、县(市)盐业主管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的盐业管理工作。各级卫生、工商、公安、交通、铁路、物价、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

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盐业主管机构做好盐业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加工管理

第六条

在食盐中添加药物或者其他添加剂,必须经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盐业主管机构批准。

第七条

盐产品加工企业应当具备保证产品质量的生产条件和检测手段,并严格执行国家标准,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盐产品不得销售。

第八条

加工、销售的食盐,其质量、计量以及包装上的标识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食盐包装袋及其防伪标志统一由省盐业主管机构监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生产、加工、买卖食盐包装袋及其防伪标志。

第三章 运输和销售管理

第九条

对食盐的分配调拨实行指令性计划管理。国家分配调入本省的食盐,统一由省盐业主管机构分配调拨。食盐批发企业应当严格执行计划,不得擅自变更。

第十条

运输食盐,必须持有国务院盐业行政主管机构核发的食盐准运证。承运人不得承运伪报品名的盐产品。

第十一条

从事食盐批发业务的企业,由省盐业主管机构审查批准,颁发国务院盐业行政主管机构统一制作的食盐批发许可证,并报国务院盐业行政主管机构备案。食盐批发(含代理批发,下同)企业必须按照批发许可证规定的进货渠道、销售范围从事食盐批发业务。

第十二条

从事食盐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必须持有当地盐业主管机构核发的由省盐业主管机构统一制作的食盐零售许可证,并在经营场所明示。盐业主管机构核发食盐零售许可证,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三条

持有食盐零售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从当地具有食盐批发许可证的企业购进食盐。食品生产加工用盐和畜牧、渔业用盐,应当从当地具有食盐批发许可证的企业购进。

第十四条

批发、零售的食盐必须是合格的加碘食盐,其定量包装应当是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小包装。需要使用非加碘食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持有关证明,到当地盐业主管机构指定的食盐批发企业购进。

第十五条

两碱工业用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合同订货。制碱企业应当将订立的合同以及执行情况报送当地盐业主管机构。盐业主管机构应当对两碱工业用盐使用情况进行稽核。禁止转卖、挪用两碱工业用盐。

第十六条

一般工业用盐、农业用盐和复合盐制品由当地盐业批发企业按照实际需要组织供应,保证用盐单位的需要。禁止擅自购进或者销售一般工业用盐、农业用盐和复合盐制品。

第十七条

禁止将下列盐产品作为食盐销售和用于食品加工:

(一)液体盐(含天然卤水);

(二)工业用盐、农业用盐;

(三)利用土盐、硝盐、工业废渣和废液制成的盐产品;

(四)不符合国家食盐标准的盐产品;

(五)其他非食用盐产品。

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食盐储备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国家储备盐。对已建成的储备库,当地盐业主管机构应当对其加强管理和维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和拆迁。

第十九条

销售食盐必须执行物价部门确定的食盐价格。

第二十条

各级盐业批发企业应当及时结算盐款,不得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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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盐业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本辖区内的用盐单位、车站以及盐产品的储存、加工、销售场所和运输工具进行检查;

(二)对盐业违法行为的当事人、证人和涉及盐业违法行为的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询问;

(三)查阅、抄录和复制与盐业违法案件有关的文件,向被检查、被调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取有关证明材料;

(四)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盐业主管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对与盐业违法案件有关的盐产品、包装物品、加工设备等财物先行登记保存,并在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二条

盐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秉公执法,并对举报人和被查阅、复制的文件保密。

第二十三条

有关执法部门依法查获、没收的盐产品,应当交由当地盐业主管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在食盐中添加药物或者其他添加剂的,由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和盐业主管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

(一)加工、销售的食盐,其质量、计量以及包装上的标识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擅自生产、加工、买卖食盐包装袋及其防伪标志的。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无食盐准运证托运或者自运食盐的;由盐业主管机构没收违法运输的食盐,对货主处违法运输的食盐价值3倍以下罚款,对承运人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无食盐批发许可证批发食盐的,由当地盐业主管机构责令停止批发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食盐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的食盐价值3倍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无食盐零售许可证零售食盐的,由当地盐业主管机构责令停止销售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食盐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的食盐价值3倍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从未取得当地食盐批发许可证的企业购进食盐的,由当地盐业主管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食盐,可以并处违法购进的食盐价值3倍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销售不合格食盐或者擅自销售非加碘食盐的,由当地盐业主管机构没收其经营的全部盐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该盐产品价值3倍以下罚款;给用户造成损害的,依法进行赔偿。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盐业主管机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

(一)转卖、挪用两碱工业用盐的;

(二)擅自购进或者销售一般工业用盐、农业用盐和复合盐制品的;

(三)将非食用盐作为食盐销售或者用于食品加工的。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盐业批发企业挪用盐款的,由其上级盐业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承运人承运伪报品名的盐产品,由有关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涉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第三十五条

拒绝、阻碍盐业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六条

盐业主管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对盐业主管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盐业主管机构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又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由省盐业主管机构负责应用解释。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圈养羊一天吃多少饲料?

很高兴为你解答,至于羊这种动物,养殖起来还是挺麻烦的,对于不够细心的朋友们,还是不要养羊了,养其它的都比羊容易点,但是羊虽然不好养,但是价钱还是可以的,比如羊皮羊毛做出来的皮革毛织品什么的,都是很可以的,好了,下面我就说说羊的事情。

一、羊的出栏

羊大概三到四个月就可以出栏了,放出去跑跑,这是很利于羊的成长,都是很大的帮助,千万不能放出来太晚了,晚很了,对羊的成长影响很大。

二、羊舍干燥

羊舍的设计要弄合适,羊舍应选择在地势干燥的地方,排水性能良好的地方,还有能见太阳光多的地方,至于羊舍材料的选择,就可以就地取材,这倒没有大多的要求,,羊舍每间为大概二十平米就差不多了,也不需要太大,至于羊舍的草垫高度三十公分左右就可以,太厚了也不行,这样有利于保暖,防潮,防寒等许多的好处,这都是很不错的选择。

三、饲料喂养

喂羊,饲料需要匹配差不多,不能一种太多或者太少,这都是不行的,羊属于反刍类牲畜,秋天和夏天要多喂一些牧草,春天和冬天需要多喂一些青的秸秆饲料,还有在饲料喂养,需要每天给每只羊不少于二百克的食物,这样就行了。

四、预防疾病

疾病防治工作一定要做好,不然羊很容易就会死亡,大概每年三月到八月,要对羊预防疾病,需要注射疫苗,平时还要根据实际情况,注意羊舍的卫生情况,严格把控好日常消毒关,羊舍的地面需要经常进行消毒。不可缺少的一个环节。

其它也就没什么了,还是需要自己多观察多注意,发现羊有异常时,需要及时请兽医来看看,不然,时间长了,羊病就不好治了,治不好就只有死亡,这样就得不偿失了,你说对吧!反正不论养殖什么,都需要细心的照料,要有缺一不可的心态,就可以搞好养殖, 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到你

小苏打在仔猪多大的时候可以喂?

小苏打在养猪生产中的应用促进猪生长:可补偿赖氨酸不足,对猪有增进食欲,加强消化,调节体内酸碱平衡等作用。仔猪日粮中添加0.5%小苏打,能提高仔猪采食量,日增重增加10%;育肥猪每头每天加喂小苏打3-4克,饲料消耗率可降低13%;屠宰前,给猪口服碳酸氢钠可延迟屠宰后的pH值下降,从而减少PSE肉的发生,提高肉质。防止黄白痢:产后哺乳母猪日粮中添加2%碳酸氢钠,可增强母猪体质,防止仔猪黄、白痢的发生,提高仔猪成活率5%。对患黄痢、红痢和白痢的仔猪,饮用口服补液盐溶液(配方是碳酸氢钠2.5克、氯化钠3.5克、氯化钾1.5克、葡萄糖20克,加温开水1000毫升),药液现用现配,1天多次,能增强仔猪的抗病力,提高成活率10%。消除黄曲霉:方法是将100千克玉米浸入200千克1%的碳酸氢钠容液中,10小时以后捞出,用清水冲洗干净即可。预防热应激:高温季节在每千克饲料中添加250毫克碳酸氢钠,可有效缓解热应激对猪的不利影响。治疗中毒:一是治疗呋喃丹农药中毒。用3%碳酸氢钠反复洗胃后,用硫酸钠导泻,然后肌肉注射1%阿托品。重症病例除采取上述措施外还要用5%碳酸氢钠进行静脉注射,以保持尿液呈碱性反应。二是治疗亚硝酸盐中毒。将大蒜2个捣碎,加入雄黄30克、小苏打45克,再加入3个鸡蛋清、石灰水上清液250毫升,分2次灌服。三是治疗猪棉籽饼中毒。可用5%碳酸氢钠溶液洗胃或灌肠。胃肠炎不严重时,可内服盐类泻剂;胃肠炎严重时,可内服消炎剂、收敛剂。注意事项:应避免维生素B1、B2、C和叶酸、抗菌类药物及有机酸等同时使用;使用小苏打应适量,过量会造成碱中毒,并要相应减少食盐用量,以免畜禽摄入过多的钠盐;用敌百虫驱除家畜体内寄生虫,应忌喂碳酸氢钠等碱性物质,否则,会生成毒性很强的敌敌畏而引起中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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