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猪舍如何灭蚊(猪伪狂犬病是什么样的病)

时间2022-12-22 03:02:04发布魏章官分类畜牧浏览56
可危害猪的呼吸、繁殖及中枢神经系统。怀孕母猪感染阳性伪狂犬后,直接传播(猪与猪之间拱鼻子通过鼻分泌物、哺乳、配种精液等传播病毒);隐性带毒猪+外购引进阳性猪+其它带毒动物(老鼠)。如出现神经症状死亡率100%.哺乳仔猪及架子猪:哺乳的仔猪出...

猪舍如何灭蚊,猪狂犬病是什么样的病?

您好!发财马来解答这个问题。

前言:猪伪狂犬病是一种由伪狂犬病毒引起的急性传染病,可危害猪的呼吸、繁殖及中枢神经系统。怀孕母猪感染阳性伪狂犬后,产仔死亡率高达90%以上,该病主要是接触传播,给我们的养猪业带来巨大经济损失。

该病没有特效治疗药物,防重于治,只有采取综合性防治措施。

猪伪狂犬病是什么样的?猪伪狂犬病的认识

1.易感动物:猪(天然宿主)、反刍动物、猫狗;许多野生动物(食肉类)及野生啮齿动物(老鼠)。

2.传播途径:空气传播(自然感染主要通过呼吸道发生,在一个猪场内是传播病毒最通常途径);直接传播(猪与猪之间拱鼻子通过鼻分泌物、哺乳、配种精液等传播病毒);垂直传播(阴道分泌物和胎盘或是病毒的传染源)。

3.发病季节:冬、春换季及产仔集中月份。

4.传染来源:隐性带毒猪+外购引进阳性猪+其它带毒动物(老鼠)。

5.症状表现:

初生乳猪:产后2天以后发病,体温升高41-41.5℃,流诞、昏睡(精神沉郁),时有呕吐或腹泻,眼脸、口角水肿、腹部皮下紫斑。如出现神经症状死亡率100%.哺乳仔猪及架子猪:断奶仔猪四肢痉挛收缩,划动、无意识出现麻痹、侧卧,颈部肌肉僵硬,偶有死亡;哺乳的仔猪出现高热、呕吐、腹泻及神经症状,如出现黄痢则死亡率100%;架子猪病死率低,病程一周左右,症状较哺乳仔猪轻。成年猪:打喷嚏、咳嗽、呼吸减弱、发烧或微热,极少出现神经症状,整体生产性能表现差(影响增重)。产生免疫抑制,继发感染或混合感染。妊娠母猪:返情、繁殖障碍及延迟分娩,怀孕40天以上母猪易流产、死胎及木乃伊胎。猪伪狂犬病有何防治措施?猪伪狂犬病目前无特效治疗药物,综合性防治建议:

1.加强饲养管理。

加强冬季猪舍保温工作,适时有效通风换气。加强猪只营养供给,防止饲喂饲料原料霉变。护养猪群肠道健康,饲料中加入适量发酵料、微生态、干酵母;冬季拒绝冰冷的饲料与饮水,有条件的饮水中适量添加益生菌。实行养殖场内分区管理,外生活区人员严格禁止进出内生产区;内生产区饲养员严禁窜舍。做好猪场生物安全防控,严管外来人、车、物,重点是拉猪人车。严格控制人员来往。把控犬、猫、鸟类和其它禽类进入猪舍。高产龄母猪合理淘汰(7-8胎)。做好公猪精液的合理采集与检验安全。

👍👍建议:有条件的圈舍走廊大门设置双道(A、B)门及圈舍设置窗户(有效防止蚊蝇、鸟类、老鼠)

2.环境卫生与消毒。

及时清理圈舍或栏舍粪污,粪污在晾粪棚堆积发酵后合理处理。饲养场实行净区与脏区分开。做好日常圈舍灭蝇、灭蚊及灭鼠工作,重点是场内灭鼠对预防本病有重要意义。净化猪群,合理猪场与猪舍消毒,防止打破猪群免疫平衡。

3.适时免疫。

后备母猪:应在配种前实施至少2次伪狂犬疫苗免疫接种。经产母猪:一般选择在产前21-28天,左耳后肌注伪狂犬弱毒苗2mL/头;产后20天,左耳后肌注伪狂犬弱毒苗2mL/头。仔猪:产后24小时内滴鼻伪狂犬弱毒苗1头份;生后35天,肌注2头份伪狂犬弱毒苗;生后75天,肌注2头份伪狂犬弱毒苗。

4.治疗建议。

针对常发病的猪场,仔猪保健可使用高免血清八联抗。配合饲料中,添加清解颗粒、解毒宝、荆防败毒散。饮水葡萄糖、多维素。发病猪用头孢配合干扰素有一定的疗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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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21

夏天怎么减少苍蝇的出现?

夏天到了,家里的苍蝇变得越来越多了。苍蝇虽然不咬人,但是嗡嗡叫让人很烦,而且苍蝇很脏,一旦落在食物上会传播病菌。所以家里有苍蝇一定要及时驱逐出境。下面就来给大家提供几种除苍蝇的方法供大家参考。

【装好纱门】

苍蝇体型比较大,如果做好防护工作家里的苍蝇就会骤然减少。如果不想太麻烦又想杜绝苍蝇,装个纱门是最好的选择。现在的纱门都做的很科学,非常透气。如果有漏网之鱼,苍蝇拍诛杀之。

【点蝇香】

夏天家里苍蝇太多怎么办?昆虫一般都对气味很敏感,苍蝇也不例外。现在超市有苍蝇香买了,价格和蚊香差不多,买回家按照点蚊香的方式点燃,很快家里的苍蝇就会不见了。

【捕蝇器】

简单说这是种可以抓苍蝇的简易装置。捕蝇器是肯定有效果的,如果看本经验的童鞋足够心灵手巧的话,自己也可以做款捕蝇器。具体教程我们百度经验平台是有的,自己搜索便可。

【粘蝇纸】

除苍蝇的方法里,粘蝇纸也比较常见,几块钱就可以买好多。买回家要注意两点,第一就是放在孩子和宠物碰不到的地方,第二是苍蝇比较密集的地方,放上1天后你会发现,效果杠杠的。

【养猪笼草】

猪笼草近几年来走入大家的视线,成为另类的植物宠儿。猪笼草的食物是苍蝇和蚊子。如果你家苍蝇特别多可以考虑为家里增添猪笼草成员。既可以美观环境又杀死了苍蝇。

【食材除苍蝇】

食材也是可以用来除苍蝇的。相信不少人都知道。比较常见的如下:

捣碎的大蒜放置,苍蝇一见,后退三十里;

醋到处洒洒,苍蝇一见即搬家;

残茶摆几天,苍蝇自挂东南枝;

诸如此类的还有很多,主要就是特殊气味的食材以及含有茶叶成分的东西苍蝇比较害怕。

【毒杀苍蝇】

除苍蝇的方法。如果想要苍蝇彻底除根,那么可以使用苍蝇药毒杀。苍蝇药要摆放到相对比较安全的地方,一旦苍蝇被毒死后要及时清理尸体。如果家里有宠物建议不要用苍蝇药了,以免误食。

【做好卫生工作】

苍蝇一般出现比较肮脏的环境里,如果家里的苍蝇实在太多要考虑想下家里的卫生是不是做的不够好,或者出门看看附近是不是被人丢垃圾了,夏季一定要注意卫生,这才是真正的灭蝇之道。

经常看到农村老人在家里烧艾草?

应该很多人都不知道艾草可以吃吧,其实艾草在每年的3月份左右刚发出的嫩芽可以采摘来清炒和做成丸子吃口感特别的清香。

但是说到农村老家经常在家里烧艾草,尤其是我们农村的老年人每年都在两个季节烧艾草,一个是“夏季”另一个就是“冬季”烧艾草也是非常有讲究,那么我就依照我们农村老人村烧艾草的现象来讲一讲。

艾草如何采摘和保存

农村老家采挖艾草的时候也是非常有讲究的,一般在采挖艾草之前都会选择一个比较好的日子采挖,而且在采挖的这一天必须是早上也就是说早上太阳还未升起的时候进行采挖,想必大家也知道艾草是在端午节是必挂的一种植物,这种植物有着美好的寓意“吉祥如意”。

因此在我们采挖的时候选择在早上,因为早上的寓意更加美好,采挖时一定要选择艾草根茎比较粗壮的进行采挖,还有就是艾草叶子比较鲜亮的这两种是采挖的基本标准。

采挖回来的艾草要进行晾干或者是风干艾草的水分以后,就可以把艾草捆扎起来,然后储存到阴凉干燥的通风处进行保存,一般这张的保存方法可以保持3年不会出现变质。

农村老年人烧艾草有何作用和有何讲究

刚才我们说到在我们农村老家烧艾草分为“夏季”和“冬季”这两个季节,那么在夏季烧艾叶主要是为了防止蚊虫叮咬的作用以及如果家里某一个地方比较潮湿有气味,那么这个时候烧一把艾草也能去除异味的作用。

冬季烧艾草主要就是为了一个美好的寓意,就像每年端午节门口悬挂艾草一样,都是为了一个美好寓意“平安健康”再一个就是冬季烧艾草以后得灰可以用来做成美食,也就是在做丸子的时候可以放一些艾草的灰,味道也特别好。

综上所述:

艾草是一种根生的菊科植物,很多人都会非常喜爱艾草,毕竟艾草的价值在我们日常生活中也是非常的广泛而实用。

猪舍内小飞虫多怎么治?

1.猪舍内放置灭蚊灯,可把小飞虫吸引过来,杀死它们。

2.用蚊蝇香,可以驱赶或杀死小飞虫,并且这种气味对猪没什么危害

3.铲除杂草,保持猪舍得卫生,可以有效减少飞虫

4.杀死死水中的虫卵。死水中下药是可以控制蚊子虫卵的场所。使虫子在成虫前杀死它们

生猪养殖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

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但是,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

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可以设置仅限于向本地市场供应生猪产品的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三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生猪屠宰活动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国家根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规模、生产和技术条件以及质量安全管理状况,推行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制度,鼓励、引导、扶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改善生产和技术条件,加强质量安全管理,提高生猪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征求国务院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意见后制定。

第二章 生猪定点屠宰

第五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规划(以下简称设置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会同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合理布局、适当集中、有利流通、方便群众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设置规划,组织商务主管部门、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经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的意见确定,并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其确定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持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七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将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悬挂于厂(场)区的显著位置。

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不得出借、转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第八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条件;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以及生猪屠宰设备和运载工具;

(三)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

(四)有经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

(五)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以及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

(六)有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

(七)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第九条 生猪屠宰的检疫及其监督,依照动物防疫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生猪屠宰的卫生检验及其监督,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应当依法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合格,并附有检疫证明。

第十一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生猪,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

第十二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如实记录其屠宰的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三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严格的肉品品质检验管理制度。肉品品质检验应当与生猪屠宰同步进行,并如实记录检验结果。检验结果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经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加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或者附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标志。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应当在肉品品质检验人员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如实记录处理情况;处理情况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生猪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场)。

第十四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费用和损失,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由国家财政予以适当补助。

第十五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以及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生猪或者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不得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

第十六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未能及时销售或者及时出厂(场)的生猪产品,应当采取冷冻或者冷藏等必要措施予以储存。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不得为对生猪或者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场所。

第十八条 从事生猪产品销售、肉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体伙食单位销售、使用的生猪产品,应当是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经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

第十九条 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限制外地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经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进入本地市场。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一条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加强对生猪屠宰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

商务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猪屠宰等有关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

(三)查阅、复制有关记录、票据以及其他资料;

(四)查封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场所、设施,扣押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设备。

商务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对商务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二十二条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箱,受理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举报,并及时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 商务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借、转让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有违法所得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

第二十五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对其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屠宰生猪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的;

(二)未如实记录其屠宰的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的;

(三)未建立或者实施肉品品质检验制度的;

(四)对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如实记录处理情况的。

第二十六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没收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注水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其他单位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除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外,还应当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以上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

第二十八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

第二十九条 从事生猪产品销售、肉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体伙食单位,销售、使用非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以及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产品的,由工商、卫生、质检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尚未销售、使用的相关生猪产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照)机关吊销有关证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或者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场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商务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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