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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牛如何批地(养殖用地不给批怎么办)

时间2022-12-19 22:08:03发布拾贝壳的寄居蟹分类畜牧浏览56
农名需要按照养殖用地审批流程进行申请,一、养殖用地新政策1、国土资源部最新制定的《全国土地分类》和《关于养殖占地如何处理的请示》规定:其上建造养殖用房不属于改变土地用途的行为,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从事养殖业不再按照建设用地或者临时用地进行...

养牛如何批地,养牛土地怎么申请?

报省审批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报批材料

1.县、市级人民政府建设用地请示文件;

2.建设用地申请表;

3.市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4.建设用地项目“一书四方案”(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供地方案);

5.建设用地项目预审意见;

6.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或其它立项批准文件;

7.初步设计批准文件或其它立项批准文件;

8.有关部门意见(涉及地质、环保、规划、水利、林业、消防、公路等);

9.以有偿方式供地的,提供:(1)出让合同;(2)土地评估报告;

10.建设用地规划批准文件;

11.企业营业执照和外贸部门颁布的《批准证书》;

12.若有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提供处置情况说明;

13.征用土地协议书或征地公告;

14.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报告和勘测定界图;

15.1:10000分幅的土地利用现状图;

16.建设项目总平面图或线型工程平面图;

17.补充耕地协议书和补充耕地位置图或开垦耕地验收报告。

18.征地地形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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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用地不给批怎么办?

大家好,我是辉哥,很高兴能回答您的问题。

对于农民来说,养殖是未来生活的保障,也是赚钱的主要渠道。养殖需要用到的就是土地,农名需要按照养殖用地审批流程进行申请,最终获得土地。那么养殖用地新政策有哪些?下面就为大家详细介绍,再来看看养殖用地不给批怎么办?

一、养殖用地新政策

1、国土资源部最新制定的《全国土地分类》和《关于养殖占地如何处理的请示》规定:养殖用地属于农业用地,其上建造养殖用房不属于改变土地用途的行为,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从事养殖业不再按照建设用地或者临时用地进行审批。由此可见,现在养殖用地的审批越来越严格。

养殖用地新政策

2、养殖用地也不是说建造就能建造的,主要需要满足环评设计的要求,并且《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也必须要有,否则会对环境和生活造成影响。

3、此外,养殖用地新政策还需要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不能破坏种植条件,不能破坏耕地的耕作层。

(2)不能在农田保护区内建设,只能建在非保护农田上。

(3)禁养区内不能建设养殖场。必须远离河流、饮用水源和村庄等。

(4)必须达到环评设计要求,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二、养殖用地审批流程

根据国家国土资源部的相关规定,养殖用地属于农业用地,可以在上面建造养殖用房,在不破坏耕地的耕作层的前提下,土地承包人可以自主选择耕地用于养殖业。养殖用地审批需要一定的流程:

(1)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2)一般来说,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民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3)养殖用地审批需要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因此有这方面需求的朋友,需要找当地的人民政府进行咨询,具体审批时间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况决定。

养殖用地审批流程

三、养殖用地不给批怎么办

1、养殖用地不给批很欧可能是因为破坏种植条件,或者破坏了耕地的耕作层。因此,首先得恢复种植条件,或者恢复耕地的耕作层,然后再次进行申请。

2、国家对于养殖用地和养殖业的发展,是一直在扶持的,但是养殖用地也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否则会出现不给批的情况。比如,养殖用地必须达到环评设计要求,如果审核不合格,就不被给予批准。

3、养殖场的一些生产设施和绿化隔离带这些用地,是按照农业用地来管理的,不用办理农业用地专用审批手续。那些管理和生活用房、储存饲料用房、硬化道路等设施都属于永久建筑物,按照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需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在农村奇怪现象?

对农村“有田种树,有房不住”2个方面的4点认识?

猛一看此题!感觉平淡无味,无兴趣回答,细一瞅、深一思,有深意,不简单,真不简单!特别是提问者,真是不简单,实在是高,绝对高人一个!为什么这么说呢?下面由笔者一一道来!

1.先说:“有田不种”。→退耕还林→保护生态环境。

土地过渡开发。从81年前后全国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开始,由于农户生产积极性大幅提高,将大量山地、湖地、林地、草地、沙地开垦为耕地,后期随着农田灌溉和作物需水量增加,地下水位急剧下降,造成大面积上游水源涵养林、沙漠边缘生态防护林、农田周边和村庄周边大量树木因干旱缺水而快速死亡,严重破坏了生态环境、农田环境、人居环境。生态环境修复。在新时代新思想指引下,将生态环境保护提到极其重要的位置,特别是为贯彻好、落实好“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发扬“八步沙六老汉”“当代愚公”精神,做好生态修复治理非常重要,将“农田”改“林田”,将“耕地”改“种树,退耕还林是现实生活的需要。

2.再说:“有房不住”。→人去房空→乡村振兴战略。

农村人口转移。

一是农村人口直接转换为城市居民。自77、78年恢复高考以来,包括中考、艺考等各种招考,大量农村学生进入不同层次的学校,离开了农村,毕业后就业在城市机关、事业、企业等单位,成家立业后定居在城市。

二是劳务输出导致农村人口外流。由于近几年楼市火爆,大量城郊土地被开发利用,促成了大量城郊失地农民、农村富余劳动力、个别“两后生”进城务工,实际上也是走出了农村,临时性生活在了城市,也是发生了农村人口向城市临时性流动、转移。

新农村建设加快。

一是前几年,在新农村建设中为促成小城镇发展,在农村形成了一批集中居住的社区,建造了大量的高楼,由于水、电、暖、污问题,导致购买率、入住率低,实际存在、产生了有房不住的现象。

二是近几年,大力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通过“三项革命”和农村渠、路、林、水、电、网改造,农村环境越来越好,特别是一些生态保护好的地区,成为有钱人投资建房、购房的理想所在,这部分“居民”只是季节性“候鸟”,临时性、短暂性、间断性居住,从房屋的本身来说与空着也相差无机。

总之:不论是“有田不种”还是“有房不住,都反映出了一些社会现象,而且在这些方面国家也采取了一些治理措。但我们必须牢记“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深刻含义和现实表现形式。比如:石羊河流域综合治理、秦岭违规建房拆除等!

非法占用耕地将怎么处罚?

一、不管何种方式,一旦破坏耕地耕作层,改变耕地种植属性用作其他用途,譬如挖塘养鱼、挖湖造景、非农建设等,都属于非法占用耕地。非法占用耕地实际包含两种形式,即“占用”和“破坏”。

新《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取土等。第七十五条规定:破坏种植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4号)明确,严禁违规占用耕地绿化造林,严禁超标准建设绿色通道,严禁违规占用耕地挖湖造景,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扩大自然保护地,严禁违规占用耕地从事非农建设,严禁违法违规批地用地。

养殖占用耕地,首先就要破坏耕地耕作层,也就属于非法占用耕地的范畴。

二、《刑法》规定:违反土地法律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对于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有过解释:

1、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是指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

2、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是指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建设,造成永久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

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面积达到永久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永久基本农田以外耕地十亩以上,就具备拘役或者判刑的标准,须移送公安、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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