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产品从哪里来的
水产品从哪里来的,池塘的氨氮是怎么产生的?
养鱼池塘中的氨氮来源于饵料、水生动物排泄物、肥料及动物尸体分解等,氨氮含量超高,会影响鱼类生长,过高则会造成鱼类中毒死亡,给生产带来重大损失。我们通过推广使用中国科协“Ⅳ型科普大篷车”水产养殖服务工具箱中的HI93700氨氮离子浓度比色计和DY—ⅢC水质分析仪对鱼池氨氮的检测,加深了对控制鱼池氨氮浓度,确保池塘安全养殖的认识。本文分析了目前农村鱼塘氨氮来源、鱼类中毒的表现症状、预防及解救措施。
关键词:氨氮 中毒 预防 解救
一、池塘中的氨氮来源
池塘中的氨氮(NH3-N)主要来源于饵料(饲料)、水生动物的排泄物、肥料及动物尸体分解等。氨氮为水体中主要废氮,在池水pH值较高时,氨氮可以返回大气,或是以氮气形式回到大气中,也有部分被水生植物消耗,部分被底质吸附。如果水体中氨氮的消散量小于产生量,鱼池中就会出现氨氮积累,当氨氮达到一定浓度时,就会使鱼类等水产动物中毒。轻者鱼、虾生长缓慢,摄食与活动异常,容易感染各种疾病;重者抢救无效,池鱼全部死亡。因其症状与药害、缺氧“浮头”有部分相似之处,如不细心观察,很容易混淆。
氨氮通常是由于在氧气不足时含氮有机物分解而产生,或者是由于氮化合物被反硝化细菌还原而生成。淡水鱼类等水生动物代谢的最终产物一般是以氨的状态排出。氨很容易溶解于水,生成分子复合物NH3·H2O,一部分解离生成铵离子(NH4+),在NH3·H2O与NH4++OH—之间建立化学平衡。平衡时氨(NH·H2O)及铵离子的含量取决于水的pH值:pH值增加,氨的比率增大,pH值小于7时,几乎都以铵离子存在,pH值大于11时,几乎都以氨存在。水温高低也有关系,水温高时氨的比率增大。由此可见,氨和铵离子在水中可以互相转化,但它们是性质不同的两种物质。氨对鱼类等水生生物是极毒的,而铵离子则无毒。
氨的毒性很强,即使浓度很低也会抑制鱼类的生长。一般鱼池水中氨的浓度含量较低,这是因为有大量池水的稀释,同时硝化细菌能将其转化为硝酸盐。但在高密度精养鱼池,特别是换水不良的鱼池中,氨的浓度可能会达到抑制鱼类生长的程度。底层水缺氧,有机物发生厌氧分解,也会使氨积累。因此提高底层水中溶氧含量,是防止氨积累和改良水质的重要措施。
以颗粒饲料喂养鲤鱼、草鱼、鳊(鲂)鱼、鲫鱼等吞食性鱼类,因投食量大,排泄物及残食增多,蛋白质经分解后生成的含氮物质也随之增多。过多的氮元素在鱼池中,大约有60%以总铵的形式存在,相当部分以非离子态氨存在。非离子氨具有较强的毒性,稍有不慎,池鱼就会发生氨氮中毒。轻则影响鱼类正常生长,重则造成严重经济损失。为此,饲管人员应当掌握池鱼氨氮中毒有关知识,以确保生产安全。
二、池鱼氨氮中毒表现症状
氨氮对鱼类的毒害有急性中毒与慢性中毒之分。氨氮慢性中毒危害为:鱼类摄食量降低,生长缓慢,组织损伤,降低氧在鱼体组织间的输送。急性中毒危害为:鱼类表现为亢奋,在水中丧失平衡,抽搐,中毒严重的会造成死亡。
池鱼氨氮中毒初期表现为食欲下降,抢食不积极,时而游出水面,时而潜入水底,鱼溜池边漫游,甚至出现白天浮头不散现象。这一阶段也随之有数量不等的死鱼现象,多见体大者先死。慢性中毒出现免疫力降低,容易感染疾病。当出现严重中毒时,鱼群全池浮头,开动增氧机后,鱼群回避不近,向四周散浮,投施增氧剂也不见浮头缓解。留心观察,可见鱼呼吸急促,口裂大张,甚至狂游乱窜;有时静静张口露头,时间不长则出现游动乏力,鳃盖及口裂张大,时而缓慢下沉,时而身体失衡侧卧,进而可见浮头鱼群游动无力,背鳍不时颤抖,呼吸微弱,身体侧翻,体色变浅,不久则昏迷而死。
三、氨氮中毒的特点与先兆
(一)氨氮中毒的特点
⑴中毒时间。氨氮中毒,没有季节、昼夜之分,没有天气好坏之分。但多见于成鱼池、密养高产池及能灌不能排的鱼池。
⑵中毒症状。氨氮中毒,鱼群浮头不明显。呼吸急促,乱游乱窜,时而浮起,时而下沉,时而跳跃挣扎,游动迟缓,麻痹乏力。体暗,鳃乌,口腔发紫,粘液增多,最后活力丧失,慢慢沉入水底而死亡。
⑶中毒鱼类。氨氮中毒,轻者多见先死底层鱼类,尤其是鲤鱼。耐氨氮力强的鲫鱼及泥鳅常可幸存。如池塘混养鲢、鳙、鲤、草鱼时,先大批中毒死亡的是鲤和鲢,草鱼及鳙鱼绝不会同批中毒。
⑷增氧无效。氨氮中毒,开启增氧机,池鱼四散回避,不敢靠近。撒泼增氧剂,浮游鱼群仍然毫无反应,症状如初。
(二)氨氮中毒的先兆
氨氮中毒的先兆是:⑴水体浑浊,过肥,透明度低,并有蓝褐色油膜覆盖。⑵常见气泡从池底往上冒,并能在池边嗅到腥臭气味。⑶池鱼食欲下降,抢食强度减弱。来时三三两两,去时不忙不慌。⑷鳃丝乌紫,血色暗红不鲜。⑸常出现零星死鱼,但死亡原因难寻。
四、鱼塘氨氮控制标准探讨
据中央农业广播学校试用教材《池塘养鱼学》介绍,在鱼类主要生长季节,当氨氮超过0.5毫克/升,亚硝酸盐超过0.1毫克/升,表示水中受大量有机物的污染。我们在2010年3月初对县内僰王山镇新凤村两口鱼池的检测时,氨氮含量高达2.09毫克/升和2.21毫克/升,经询问业主,池鱼有“浮头”现象。因此我们认为,氨氮含量一般不宜超过0.5毫克/升,氨氮含量超过2.00毫克/升,鱼类出现氨氮中毒症状是肯定的。目前水产专家普遍认为,水产养殖中氨氮的含量应严格控制在0.2毫克/升以下。当氨氮浓度一定时,能否引起鱼类中毒死亡,还受池水pH值、水温高低的影响。有关引起鱼类氨氮中毒的标准,还应在实践中进一步探寻。
五、池鱼氨氮中毒的预防与解救(抢救)措施
(1)养殖鱼池应严格清塘、清淤,干塘、曝晒,用生石灰或漂白粉、氯制剂消毒。
(2)根据水体的实际承受能力,制定合理的放养密度。
(3)培肥池水时,注意氮肥的使用量,宜用生物有机肥培水和分解底质;用“多福可乐”降解池水中的氨氮。
(4)在养殖生产中要加强换水,增加池水中溶氧,释稀原池氨氮浓度;炎热天气除需要经常加注新水,保持水体底层足够溶氧。同时,每半月定期施用复合微生物制剂和有机生物复混肥降低水体中的氨氮,分解底泥中的有机废物,抑制氨氮产生,防止细菌性鱼病交叉感染。
(5)采用科学的投喂方法减少残饵量,防止过量投饵和饵料变质,及时清除残饵。
(6)晴天中午或午后开增氧机1-2小时,增加池水底部溶氧。
(7)发现氨氮中毒时,可用“瑞福活水灵”缓解氨氮毒性,然后每亩鱼池施用“多福可乐”降解氨氮。
(8)可使用硫代硫酸钠1.5毫克/立方米水体;或使用光合细菌、EM源露、芽孢杆菌复合微生物制剂。
(9)及时加注新水,释稀池水氨氮浓度,防止中毒加深。
(10)泼洒食盐,干扰与阻止氨氮及硝酸态氮继续入侵鱼体血液。每亩(水深1米)用食盐17公斤。
(11)撒(洒)施沸石粉与麦饭石粉,吸附池底部分有害气体及有毒物质。
(12)池鱼中毒得以缓解后,应对水体加施消杀剂进行杀菌,以防止病菌感染。
渔民凭什么可以捕鱼?
所谓“渔民”,习惯上是指“以捕鱼为业的人”。[①]其实这种说法已经过时,现代渔民不仅捕鱼,还从事水产养殖,有的甚至是以水产养殖为主业。在发展市场经济的今天,从事水产养殖的,也不只是那些世代沿习以捕鱼为业的渔民,还有其他公民和组织;同时,水产养殖也不只是利用海水养殖,还有淡水养殖。若以从事渔业为标准来界定人们的从业身份,凡是从事捕鱼或水产养殖的人都应该属于“渔民”范畴,他们的权益也都应该受到保护。现在,由于社会经济的发展、海域资源的多方开发和利用,逐步形成了一个比较突出的社会问题,即如何保护那些世代居住在海边、历来就以捕鱼和水产养殖为业的渔民的权益?这就是本文所要研究的对象和范围。
渔民的渔业权益,主要是指捕捞权益和养殖权益。
第一,所谓捕捞权益,通俗些说就是捕鱼的权益,当然也包括渔民在尚未养殖、管理的滩涂以手工方式采集零星水产品的权益。
我国渔民捕捞权益渊源久长。《管子·禁藏篇》说,“渔人入海,海深万仞,被彼逆波,乘危百里,宿夜不归者,利在海也”,表明随着渔船的产生,中国海水捕捞业在先秦时代就进入了一个“全新的发展阶段”。[②]渔民历来是以“渔”为业的人,捕鱼和采集零星水产品是渔民的生活来源和生存条件,本来就应该是渔民的自然权益;然而,海洋渔业资源有限,人类捕鱼的欲望无穷,在这对矛盾冲突中,适当节制人类捕鱼的权益已经成为人类生存和海洋渔业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关键。为此,现代国家普遍实行捕捞许可制度。如美国实行有限的许可证制度,即发行执照给既能从事捕鱼活动又不伤害到资源的人,对于渔船、捕鱼者、渔具、渔区或以上综合等项目加以设限后,方准进行捕鱼活动。[③]我国《渔业法》第23条也明确规定,“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④]。这样,渔民的捕捞权就从自然权益上升为法律权利,只有通过法定程序申请并获得批准,才能获得捕捞权。而渔民在海边滩涂采集零星水产品,这对海洋渔业资源的持续性利用并无大碍,政府没有必要给予限制,也不应该限制,因此仍然属于渔民的自然权益。
那么,渔民如何获得捕捞权呢?我国现行《渔业法》第23条规定,“海洋大型拖网、围网作业以及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的渔区或者公海从事捕捞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其他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到他国管辖海域从事捕捞作业的,应当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根据这一规定,农业部制定《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⑤],对捕捞许可证的审批程序、发放权限、许可内容、有效期限等作出规定;同时,制定了规范化的捕捞许可证,要求明确登记捕捞作业的类型、捕捞作业的场所、捕捞作业的时间、捕捞渔具类型与数量,以及捕捞限额等。按照这些规定,渔民要想到外海或他国海域捕捞,就必须取得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如果只是在近海捕捞,那就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许可。目前,我国渔业捕捞能力还比较低,特别是渔民个人或其集体组织,由于资金和技术原因大都只能在近海捕捞,因此他们的捕捞权利主要来自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许可。
一般说来,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该依法处理渔民提出的捕捞申请,凡是符合法定条件的都应该给予准许。但问题在于,各地方的实际情况不同,是否批准渔民的捕捞申请,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往往都有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进行裁量的权力。比如说,渔业捕捞区域是有限的,申请人或是个人或是组织符合法定条件的可能很多,主管部门是否都要给予同意?如何在保护渔业资源和满足渔民捕捞权益这两方面做出合理安排?这是主管部门应该考虑的一个问题。再如,由于现代社会经济的发展,近海海域成为许多行业开发的热点,特别是交通运输业的发展与捕捞业竞争海域的矛盾也是不可避免的,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协调和维护双方的利益?这也是主管部门许可中必须考虑的问题。因此,如何规范行政许可工作,更多地关注渔民的捕捞权益,这是渔民渔业权益保护的一个重要方面。
渔民依法获得的捕捞权是一种法律权利,因而也是获得法律保护的权利。渔民在许可的捕捞场所、捕捞时间内,采用业经许可的捕捞渔具和捕捞方法,并在捕捞限额内进行捕捞作业,这是渔民的合法权益,从理论上说,他人不得侵犯之。但在实际上,由于地方利益的影响,行政机关执法不公或执法违法等行为,也会在不同程度或以不同方式侵害渔民的合法权益。这也是渔民渔业权益保护中应该注意的一个方面。
第二,所谓养殖权益,是指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权益。
我国渔民养殖权从自然权益上升为法律权利是随养殖业发展而发展的。中国渔民从事养殖相较捕捞而言起步较晚,就现有考察结果来看,宋朝似为源头。[⑥]在明清时代,因受“寸板不许下海”海禁令之高压政策的影响,海洋捕捞业受到严重打击,沿海数省百万计的渔民只能利用渔场作业,促进近海渔场得到空前的开发。浙、闽、粤、苏等省渔民开发了舟山渔场,粤、闽、浙渔民开发了南海渔场,鲁、冀、辽渔民开发了山东莱洲湾渔场和烟威外海渔场,海水养殖业得以快速发展。[⑦]建国初,党和政府领导渔民对渔业进行民主改革,把渔具、渔船和部分水域滩涂分给渔民,从那时起,我国的渔民就拥有了水域滩涂的养殖权。1956年,商业部发文明确规定将水域滩涂给予专业渔民和兼业渔民经营使用,但当时并没有确定发证制度。[⑧] 20世纪70年代以来,由于长期过度捕捞导致渔业资源遭到严重破坏、不断衰退,养殖逐渐取代捕捞而成为渔民主要生活来源和生产方式。[⑨]为此,1985年中发5号文件进一步明确了水域滩涂养殖使用政策。[⑩]1986年国家陆续颁布了《渔业法》[11](1月20日)、《民法通则》[12](4月12日)、《土地管理法》[13](6月25日)对不同所有制形式的水域、滩涂规定了不同的使用权制度。这样,渔民的养殖权就从自然权益上升为法律权利,只有通过法定程序申请并经批准,获得水域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后,才能获得养殖权。
那么,渔民如何获得养殖权呢?我国现行《渔业法》第11条规定,“单位和个人使用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的,使用者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许可其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集体所有的或者全民所有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水域、滩涂,可以由个人或者集体承包,从事养殖生产”。由此可见,渔民取得养殖权的方式有两种:一是特许取得。渔民要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上从事水产养殖,应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许可。经特许取得的养殖权,应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加以确认。2002年农业部制定《完善水域滩涂养殖证制度试行方案》[14],统一规定了养殖证的格式,其内容包括使用者、水域、滩涂地点、范围、使用期限、养殖方式等;二是承包取得。渔民要在集体所有或全民所有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水域、滩涂上从事水产养殖,应向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承包。经承包取得的养殖权,目前一般以承包合同方式出现。
按理而言,渔民依法提出养殖申请时,各级主管部门应该依法处理,凡是符合法定条件的都应该给予准许。但问题在于,实践中仍有诸多因素影响渔民获得养殖权利。如,养殖权作为用益物权,养殖证理应具有类似土地证的功能,但是一些地方为了规避征用水域滩涂中补偿或赔偿责任,对养殖证发放持着消极态度。如何确保渔民对水域滩涂使用权的法律凭证真正到位?这是主管部门不应忽视的问题。根据《渔业法》规定,单位和个人都可以申请养殖权[15],地方政府核发养殖证时应当优先安排当地的渔业生产者[16]。那么,当单位先于当地渔民申请养殖使用权,主管部门核发养殖证时如何梳理好单位和个人的关系,如何既依法行政又保护渔民养殖权益?这也是主管部门应该重视的问题。因此,完善养殖证制度是渔业权益保护应该加以研究的方面。
又如,渔民要申请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水产养殖,该水域滩涂应当是国家规划确定可以用于养殖业。但是,长期以来,渔业水域实际存在多种行业使用、多个部门管理的现象。这种状况,经常造成对于同一水域滩涂,渔民拥有养殖使用权,但另有法人或他人拥有海域使用权。所以,如何对渔业水域规划问题进行系统研究和认真分析,夯实渔民获得养殖权的基础,是渔民渔业权益保护应该重视的一个方面。
再如,水域滩涂是渔民的基本生产生活资料,但是水域滩涂具有多功能性,一些地方由于能从水域滩涂拍卖、发证中得到经济上的好处,拍卖、发证、收费的积极性很高,积极推动水域有偿和拍卖制度。这种情况下,如何控制养殖水域滩涂征用以维护渔民的养殖权益?20世纪90年代以后,我国海域开发利用方式逐渐多样化,养殖与港口锚地、养殖与滨海旅游、排污与养殖等一系列矛盾日益突出。[17]此时,地方往往是通过征用养殖水域、滩涂来满足其他行业用海需求。如何在合理利用水域滩涂和维护渔民养殖权益这两方面做出合理安排?这也是主管部门理应考虑的一个问题。因此,控制养殖水域滩涂征用是渔民渔业权益保护应该注意的方面。
此外,渔业权蕴涵着生存权和发展权。当渔民失去捕捞权或养殖权后,也就意味着失去他们生产和生存的基础。对此,应该采取什么措施进行补救?这就要求把对渔业权益的救济作为渔民渔业权益保护研究的重要内容。
(二)渔民渔业权益受损现象分析渔民渔业权益受侵害,主要是指其合法的捕捞权和养殖权受到侵害,当然渔民在海边滩涂采集零星水产品的权益也会受到侵害。现就渔民的捕捞权和养殖权受侵害的情况归纳如下:
第一,渔民捕捞权益受侵害状况。
渔民捕捞权益受侵害,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依法获得的捕捞权利被随意剥夺;二是依法获得捕捞权利,受到侵害后不能合理得到补偿;三是依法获得的捕捞权利,由于资源破坏、非渔人员进入、用海冲突等原因,渔民难以享用捕捞权利。具体情况大概有以下三种:
一是依法获得的捕捞权利被随意剥夺。国家在出台渔民转产转业政策的同时,一再强调转产转业工作一定要尊重渔民群众的意愿,不能搞强迫命令,不能包办代替。但各地在执行转产转业政策时,却强制实行渔船淘汰规定,如,规定把船龄长、安全作业性能差的渔船强制淘汰出渔,渔船捕捞许可证也被取消。[18]由于渔船是渔民捕捞权的载体,渔船捕捞许可证取消之后,渔民捕捞权也随之中止。对于船龄长、安全性能差、未达报废年限的渔船,只不过安全方面存在隐患,渔民有必要进行改造或更新,捕捞权不能因此而被剥夺。至于国家限制作业方式、捕捞效益不好的渔船,完全可以通过调整作业、改进技术继续从事捕捞作业,因此捕捞权也不能随意剥夺。违背自愿原则的这种强制淘汰政策,一定程度上非法剥夺了渔民的捕捞权。据统计,2003年至2005年的三年期间,全国强制淘汰未达报废年限的大小渔船10250艘,[19]这意味着共有数万个渔民因此被迫失去捕捞权。
二是依法获得捕捞权利,受到侵害后不能合理得到补偿。为顺利推进渔民转产转业工作,按规划从2002年到2007年的五年内将有30多万渔民“弃舟上岸”[20],年均6万多人。为此,中央财政自2002年起三年内每年安排2.7亿元转产转业资金,主要用于减船补助。[21]可以算出,人均转产转业补助金大概4500元。如果地方没有配套资金,也意味着每个渔民失去捕捞权后所获得渔船资产和维持生活的补助只有4500元。即使这些钱全部发放到渔民手中,也不能弥补渔民的资产损失和解决生活困难。这里,实际上存在着一个法律怪圈,即渔民依法取得捕捞权,捕捞权从自然权益上升为法律权利,渔民的生存和发展本应更有保障,但在捕捞权被剥夺之后,渔民不能再从事捕捞行业,连捕捞权的自然权益也消失了,其生存和发展反而比未依法取得捕捞权时更没有保障。
三是依法获得的捕捞权利,由于渔业资源损害、非渔人员进入、用海冲突等原因,渔民难以享用捕捞权利。表现在:其一,渔业资源损害影响渔民享用捕捞权利。近年来工程建设、生活污水以及海上溢油等污染渔业生态环境,造成渔业资源严重衰退。[22]舟山渔场已难形成渔汛;富饶的渤海已快到无鱼可捕的境地;各种名贵鱼种如黄鱼、墨鱼基本绝迹,螃蟹、平鱼、黄花鱼、对虾基本上形不成渔汛,主要经济鱼类低龄化、小型化,一些海洋鱼类面临消亡的危险,一些鱼类的产卵区、索饵区和育幼区遭到毁灭性破坏。[23]渔业资源是渔民捕捞权存在的物质基础,其受损害使得渔民无法真正享用捕捞权权益。其二,用海冲突限制渔民享用捕捞权利。如东海已敷设有10余条海底光、电缆和油气管道,其走向两侧各2海里范围和主要海运航道附近等海域禁止渔船作业。[24]这些用海项目对海域的占用,限制了渔民的捕捞作业场所,也对捕捞权造成了限制。其三,非渔人员进入捕捞业降低渔民可获得的捕捞权益。农业部从“八五”开始对全国海洋捕捞渔船船数和功率实行总量控制(以下称“双控”)制度,从1999年开始实施海洋捕捞“零增长”和“负增长”政策。但据统计,到2002年底,全国海洋捕捞渔船为222,390艘、12,696,631千瓦,与2001年的“双控”指标相比,船数按可比口径增加0.5%,功率增加35.6%,[25]意味渔船数量不但增加而且逐渐大型化,以每条渔船平均需10个劳动力讲,一年之间就增加了1万多捕捞劳动力,而渔业资源是有限的,这就使得传统渔民能获得的捕捞收益相对降低。
第二,渔民养殖权益受侵害状况。
渔民养殖权益受侵害,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不能依法获得应有的养殖权利;二是依法获得养殖权利后,由于行政执法方面的原因而受到侵害;三是依法获得的养殖权利,由于水质污染、权利纠纷、建设工程等原因,渔民难以享用养殖权利。具体情况大概有以下三种:
一是不能依法获得应有的养殖权利。近年来,一些地方政府将渔民传统养殖作业场所进行招标拍卖,谁给的钱多就转让给谁使用,不仅没有体现渔民优先的原则,也没有考虑渔民谋生之路,造成有钱人即有“地”的利益分配格局,一些重要的渔业养殖水域被个别企业或个人长时间占有,致使许多渔民失去赖以为生的水域。例如,山东省潍坊海化开发区成立股份制贝类公司,2001年1月承包了13.5万亩浅海滩涂,并禁止未经其许可的一切渔业活动,这就损害了当地渔民本来享有的养殖权益。[26]又如,2002年5月广西钦州市将茅尾海350亩浅海滩涂拍卖给5家个体户使用,该区域是钦州地方牡蛎、青蟹的育苗场,也是当地渔民传统流刺网作业场所,被拍卖后,就使当地近海养殖的一千多渔民失去了作业场所。[27] 特别严重的是,有的企业和个人利用承包或拍买之机圈占海域,自己不从事养殖业,而是通过转卖资源或收租金获利,成为新“海主”。例如,1999年辽宁省盖州市个体经营的“顺海养殖场”以养殖为名,向有关部门申领了盖州与瓦房店交界处的3000亩海域的使用证,然后雇人监管,凡进入该海域作业的渔民都要向其交纳费用,否则,就对渔民采取扣船、罚款、抢夺渔民渔获物和船上设备等手段,引起当地许多渔民的不满,并多次集体到镇政府告状、上访。据了解,目前沿海地区拍卖转让养殖渔业水域滩涂的事件逐渐增多,如果不予控制,渔民养殖权益就不可能得到有效保护。
二是依法获得养殖权利后,由于行政执法方面的原因而受到侵害。改革开放以来,各地积极推行水域、滩涂承包制度和养殖证制度,通过核发养殖证,明确了渔民水域、滩涂养殖使用权。但是,一些地方随意中止、改变渔民水域滩涂承包合同,收回养殖证,给渔民生产带来很大的损失。如,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开发区东姜庄村是个传统渔村,1991年、1997年经山海关区人民政府、山海关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两度确权,给渔民发放了海水养殖证。当时东姜庄村共有海水养殖扇贝面积5000多亩,年收益达上千万元。 2003年5月21日,山海关开发区建设规划管理局突然发布公告:对辖区内渔船和养殖设施进行清查和赎买;养殖户不得再从事与养殖生产有关的任何经营活动;养殖证必须于5月31日前交回,逾期视为无证。5月24日,按有数十个手印的上访信递交到秦皇岛市政府有关部门,之后东姜庄村渔民开始了层层上访。渔民胡国彬对前去调查采访的渔业报记者说:“我家有50亩养殖海域,按照今年的生长情况和市场行情,扇贝收入有望达到10万元。如果拆除了,只能得到4万元的补偿,真是可惜啊!今后不让搞养殖了,我们干什么去?靠什么生存?”[28]此外,一些地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渔民征收海域使用金,加重了渔民负担。早在1995年,针对当时有的部门擅自向渔民乱收所谓海域使用金的问题,国务院农民负担项目审核小组就做出了停止向渔民收取海域使用金决定。全国人大在审议《海域使用管理法》时,考虑到渔民负担和渔业生产的特殊性和复杂性,明确对渔民使用海域从事养殖活动收取海域使用金的具体步骤和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但是,在国务院的规定尚未出台前,一些地方擅自向养殖渔民征收海域使用金。如,江苏省东台市琼港镇7个渔业村(居民委员会)共有专业渔民家庭2912户,在生产效益不好、80%渔民亏损的情况下,2002年还交了海域使用金近228万元。[29]又如,辽宁省兴城市有关部门2002年元月向养殖户下发了《收缴海域使用金的通知》,要求有关乡镇、街道办事处中止与渔民签订的承包合同,重新确权发证,对渔民的损失非但不予补偿,还要按每亩100元的标准补交以前的海域使用金。据了解,全国此类情况普遍存在,如果不及时制止,渔民养殖权益保护就会成为空话。
三是依法获得的养殖权利,由于水质污染、权利纠纷、建设工程等原因,渔民难以享用养殖权利。其一,水质污染。据统计, 2004年,全国共发生比较严重的渔业污染事故1020次,直接经济损失10.8亿元,与2003年相比,虽然污染事故发生次数略有下降,但直接经济损失增加了3.7亿元,增幅达52.1%。因环境污染造成可测算天然渔业资源经济损失36.5亿元,其中内陆水域天然渔业资源经济损失8.6亿元,海洋天然渔业资源经济损失27.9亿元;[30]其二,权利纠纷。如,辽宁省瓦房店市某海域,1989年已由市渔业部门确权给某村使用,但1998年,该市海洋部门又将这一海域确权给另一行政村,由此产生纠纷,发生殴斗,影响很坏。又如,也是辽宁省瓦房店市,市渔业部门将交流岛乡大山村的海域确权给该村使用,发放了养殖证。大山村将该海域承包给高姓个体户从事水产养殖生产,合同于1999年期满。高某要求续签,遭到村委会拒绝。高某向瓦房店市海洋部门申办了海域使用证,缴纳了海域使用金,由此引发了高某与大山村的矛盾。目前,该案已经起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由于双方都持有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证件,法院至今未作最后裁定;[31]其三,工程建设。如天津港北大防波堤建设工程,占海面积约11平方公里。该海域是塘沽区北塘渔民定置网等小型渔船作业场所和该村渔民养殖场所,防波堤建设使北塘渔民失去了在该海域从事渔业生产的权利,对渔民生产和渔业资源造成的损失也未给予任何经济补偿。 [32]资料显示,这类情况在全国发生不少。如何防范因水域污染、政府不依法行政、公共利益需要建设工程而影响渔民生产生活,是养殖权保护应该注意的问题。
此外,渔民在渔业权受损害或失去渔业权之后,由于生活安置没有着落、社会保障制度缺陷等原因,缺乏救济手段,陷入贫困之中。据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民政厅、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联合开展的沿海海洋捕捞贫困渔民困难状况调查表明,从解放到80年代中后期,广东省海洋捕捞业曾经历了辉煌的发展时期,比较效益居大农业之首;但从90年代中期开始,由上述多种因素造成的综合影响,广东沿海渔民返贫现象突出,全省沿海66.17万纯捕捞渔业人口中:贫困渔民(年均纯收入不到2000元)有9.52万人,占纯捕捞渔业人口的14%;特困渔民(年均纯收入不到1500元)7.26万人,占贫困渔民总数的76%;处于当地低保线以下的特困渔民2.74万人,占贫困渔民总数的28%。[33]又如,舟山渔区现有劳动力107926人,占渔区总人口的49%。其中,失渔渔民劳动力就达1万多人,约占全市渔区劳动力总数的16%。这些人失渔之后都陷于贫困之中。[34]
(三)保护渔民渔业权益的意义第一、渔业权益保护关系到渔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保护。
从历史上看,渔民渔业权随着渔业的产生而产生,是一种历史十分悠久的固有权利。考古学的研究表明,人类在其早期就开始从事渔业生产活动。据李士豪、屈若搴二位先生考证,“我国渔业发达甚早,致周而秦,凡渔官、渔法以及养殖、制造等,灿然大备,是为我国渔业之灿烂时期。”[35]从洪荒远古到现代社会,渔业作为一个产业绵延不绝,渔民的渔业权在整个漫长的历史时期中也一直受到统治当局的认可。
渔业生产活动是渔民获取维持其生命必需生活资料的手段,而渔业权作为渔民从事渔业生产活动的权利,属于渔民生存权的范畴,是渔民的基本人权。渔业权是渔民的自然权益,上升为法律权利就蕴涵对其保护之意。1966年12月26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国于1998年加入)第6条规定:“人人皆有天赋之生存权,此种权利应受法律保障。任何人之生命不得无理剥夺。”这里所说的生存权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生命权,即任何人之生命不得无理剥夺,二是生命健康与生活保障权,即为维持其生命所必需的健康和生活资料是最重要的。1974年11月16日联合国召开的世界粮食会议发表《世界消灭饥饿和营养不良宣言》宣布:“男女老幼人人都有不挨饿和不受营养不良之害的不可剥夺的权利,借以充分发展他们的身心能力”。必须指出,生存权是个人拥有其他一切权利和自由的基础和前提,所以它是最重要的个人人权。1991年11月1日,中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的《中国的人权状况》白皮书也宣称:“对于一个国家和民族来说,人权首先是人民的生存权,没有生存权,其他一切人权均无从谈起。”由此可见,无论是联合国还是我国政府,都把公民生存权作为最重要的权利给予保护,渔民的渔业权也应在政府保护范围之内。对于渔民来说,生存是基础,没有生存就谈不上发展,要发展,首先要满足生存需要,发展了,就可以更好地生存。
第二,渔业权保护关系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顺利实现。
根据国家统计局对全国渔(农)村全面小康实现程度进行监测的结果显示:以2000年为起点,2020年全面小康值为目标,2004年我国渔(农)村全面小康实现程度仅为21.6%。在反映渔(农)村全面小康的六个方面18项指标中,渔(农)村经济发展、渔(农)村社会发展、渔(农)村人口素质和生态环境等方面发展相对缓慢,其中渔(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第一产业劳动力比重、渔(农)村合作医疗覆盖率、渔(农)村养老覆盖率和渔(农)村人口平均受教育年限等指标的实现程度较低,分别只有11.4%、10%、15.6%、10.8%和15%。[36]如果渔民的渔业权益得不到保护,渔业水域征用过多过滥,征用补偿标准低,劳力安置补助费低,失渔后的渔民出路没妥善解决,就会在渔(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人口素质和生活质量提高等方面11个衡量小康标准指标上面影响全面小康的实现。也就是说,保护渔民渔业权益问题若不能尽快得到妥善解决,势必影响到党的十六大提出到2020年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
此外,从社会群体的角度看,社会各方面利益关系的妥善协调,就是不同社会群体之间的利益合理平衡。[37]如果渔民的渔业权益得不到维护,基本生活得不到保障,渔区社会各方面利益关系的妥善协调就不可能实现,必然产生社会对抗,渔区社会稳定不可能得到维护。缺乏稳定的社会就不是和谐社会,更不是小康社会。
第三,渔业权益保护关系到渔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渔民是渔业生产的主体。自198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实施《渔业法》初步确定渔业权制度以来,渔民由于渔业权益有了法律保护,从事渔业生产的积极性持续高涨,推动了我国渔业持续稳定发展。从1990年起,水产品产量年均增长率超过10%,水产品总产量连续十多年位居世界首位,2004年达4901.77万吨;水产养殖发展尤为迅速,2004年水产养殖产量达到3208.71万吨,占水产品总产量的比重从20年前的29%升至65%,使我国成为世界主要渔业国家中唯一一个养殖产量超过捕捞产量的国家;2004年水产品出口创汇近69.7亿美元,占农产品总出口额的30%,在我国农产品中居首位;全国渔业总产值达到3606亿元,占大农业总产值的份额从1980年的1.7%提高到2004年的10%,渔业已成为农村经济的一大优势产业[38][39]。可以说,我国渔业取得的巨大成就,得益于国家法律对渔业权益的完善和保障。
但是,当渔民渔业权益受到限制或损害时,反过来也会对渔业经济发展产生影响。例如,浙江是一个传统的海洋渔业大省,海洋捕捞在全国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长期以来一直是舟山等沿海6市30县(市、区)、45万渔民、近100万渔区群众赖以生存的支柱产业。2001年6月31日《中韩渔业协定》生效实施后,浙江渔民的传统外海作业渔场中有30%全部丧失,有25%受到严格限制,渔民的捕捞权受到了很大损害。经测算,浙江省常年在韩方管辖水域和过渡水域生产的1万余艘捕捞渔船有90%退出生产,每年直接损失约45万吨的捕捞产量和25亿元的捕捞产值,并导致捕捞效益下降、渔民增收困难、渔区社会不稳定因素明显。[40]可见,当渔民渔业权益受损害时,将会阻滞渔业经济的发展。
二、关于渔民捕捞权益保护
前文所述,渔民捕捞权益受侵害,主要表现在依法获得的捕捞权利被随意剥夺、受到侵害后不能合理得到补偿或渔民难以享用捕捞权利,其原因在于政府行为不当、资源破坏、非渔人员进入和用海冲突等。对于捕捞权益受损害补偿问题,本文将在“渔民渔业权益救济”一章进行探讨;对于如何防范政府管理和执法行为不当侵害渔民渔业权益,也是公民各种权利保护的共性问题,在各类文献已见有诸多研究,本文不再重复。针对渔民捕捞权益特点和渔业行业管理实际,本文主要从养护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健全捕捞准入制度两方面探讨渔民捕捞权益保护。
(一)养护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渔业资源,是指在水域中天然蕴藏,一定经济、技术条件下可供采捕的各种经济动植物的种类、数量。渔业生态环境是指渔业资源赖以生存的环境。[41]渔业资源具有稀缺性和流动(洄游)性两个特点:其一,稀缺性,指渔业资源数量和种类是有限的,如果环境条件遭到自然或人为的破坏,或者遭到人类的酷渔滥捕,生态平衡遭到破坏,渔业资源自我更新能力降低,将会衰退,甚至枯竭;其二,流动(洄游)性,是渔业资源不同于其它可再生生物资源的最显著特征,指大多数鱼类和海洋哺乳动物都具有定时、定向、在一定区域里,周期性地运动的特性,例如,幼鱼在某个国家专属经济区内发育生长,而成鱼洄游到另一个国家专属经济区或专属经济区以外的公海海域里生长。[42]稀缺性和流动(洄游)性决定了渔业资源高度依赖于其生存环境,也决定了环境污染对渔业资源破坏的广泛性,如,当某一局部海域受到污染时,实际损害的是在此海域生存或流动(洄游)经过此海域的所有鱼类资源。
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是渔业生产的物质基础。渔业资源的丰度和组合状况,很大程度上决定着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渔业产业结构和经济优势。[43]渔业生产对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依赖性,使捕捞权无法回避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变动带来的影响。这种影响有时来自渔业资源自身的客观变动,但更主要的是人为因素产生的不利影响,如水域污染、过度捕捞等对渔业资源的损害,导致渔业资源衰退和生态环境破坏,从而在生产物质基础的层面上构成对渔民捕捞权的外在风险。因此,保护渔民捕捞权益不能忽视养护渔业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
第一,保护渔业生态环境。海洋环境污染主要来源于陆地排污,海洋环境污染物中陆源入海污染物约占90%。我国每年进入近海污物174万吨,污水86亿吨,其中城市污水处理仅为7%,这是造成我国近海环境恶化的重要原因,控制好陆地污染源的入海是减缓海洋环境污染的关键。[44]为此,应采取如下措施:其一,对工业企业排污和城市污水排污进行全面管理。建设完善城市污水处理设施,提高污水、废水排放前的处理率,减少污染物排放量,从根本上控制陆源污染物入海量;在渤海、长江口、珠江口、杭州湾等重点海域实施“污染物的达标排放制度”与受纳海区的“排污总量控制”相结合的制度,以强化对陆地污染源的控制;其二,防止船舶和港口污染海洋。各类船舶必须装备油水分离装置,采油平台应含油污水处理装置,从而减轻海上排污和海上污损事件对海洋生态环境的破坏和影响;其三,增加对海洋环境保护和治理的资金投入。把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纳入国民经济的发展计划,使政府在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资金投入有相应的比例。
第二,科学划定捕捞渔场。海域作为海洋空间资源是其他海洋自然资源如海洋渔业资源、矿产资源的载体。海洋开发活动如海底石油天然气开发、海水养殖与捕捞、海岸和海洋工程建设、港口建设和海上运输等均离不开对海域的使用。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和科学技术进步,人类使用海域的深度和广度都会不断加大,海域的用途会越来越多。[45]海域的这种多用途性,使得要在所有海域实行渔业资源养护不具有操作性,也是不合理的。因此,只有规定适当的捕捞作业范围,具有明确的管理边界,对捕捞渔场的渔业资源进行养护才具有现实意义。笔者认为,划定捕捞渔场必须根据渔业资源的分布和资源量,并照顾到渔民传统作业习惯,至少应包含两方面内容:一是设置若干捕捞区。参照我国与韩国、日本、越南等国签定双边渔业协定划定各类渔业水域的做法,按主要捕捞品种或作业方式,在我国沿岸、近海管辖水域设置若干捕捞区,如,命名为某某鱼类捕捞区、某某作业(拖网、张网等)捕捞区或混合捕捞区。二是对每个捕捞区规定相应的渔船准入条件。比如,对渔船数、功率数、捕捞工具数、网目尺寸以及限额捕捞数进行规定。这项工作的实施前提是要做大量的科学调查和缜密的分析论证,实际操作上捕捞区的范围可以从大逐步划小,从粗放型逐步向缜密型过渡。通过划定捕捞渔场,一方面,可对渔场内的捕捞量进行限额控制,合理安排主要经济鱼类渔场和海域的捕捞力量,另一方面,可限制其他海洋开发活动进入捕捞渔场,从而起到对渔业资源的养护作用,此外,也有利进一步规范和合理核定捕捞作业场所。
第三,放流增殖渔业资源。研究表明,选择条件适宜的海区,投入渔获型的人工鱼礁、人工鱼巢,可以增加洄游性和喜礁鱼类的繁殖生长的场所,吸引大批鱼虾等海洋动物前来栖息,对保护和增殖渔业资源,提高渔获量效果非常明显。国外在这方面已有成功的先例,如,日本在濑户内海投放大量人工鱼礁,改善了海底的生态环境,形成海洋牧场,结果使渔产量成倍增长。[46]我国海域辽阔,适宜投放人工鱼礁的海区众多,发展海洋牧场大有可为。此外,适度放流增殖还可增加近海海域的自然资源量,人工放流增殖品种宜选择食物链短、产量高、繁殖力强、菌种易得的种类,如菲律宾蛤、鸭嘴蛤、红肉蓝蛤、对虾、鲻鱼等,以促进资源的恢复。这些种类主要以浮游生物和有机碎屑为食物,能充分利用海区的初级生产力,因此既可增加海区的自然资源,又起到净化水质、防止富营养化的功能。
第四,修复湿地生态系统。填海造地、围海造田曾为国家经济的发展做出了很大的贡献,但大面积的填海围垦给海洋自然生态带来毁灭性的破坏也是不争的事实。[47]红树林、珊瑚礁、海岸湿地等生态系统是地球生物圈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不可替代的环境价值、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48]因此,针对我国沿岸红树林、珊瑚礁、海岸湿地生态系统因填海造地、围海造田受到严重破坏的实际,科学地解决好田水之争和地水之争的矛盾,恢复重建湿地自然生态系统已成当务之急。措施有二:其一,对过去被围垦的近海水域,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退田还水,退耕还渔等措施;其二,在建立红树林、珊瑚礁、海岸湿地生态系自然保护区的同时,应开展人工生态恢复工程,如选择适当区域恢复移植、栽培红树林,对红树林的残次林进行改造,扩大红树林的资源,使海洋生物拥有生长、繁殖和栖息的良好环境,以此改善近海生态环境。
(二)健全捕捞准入制度捕捞准入制度是指为保护传统渔民的合法权益和保护渔业资源而采取的必要措施,是规定捕捞经营者和从业者进入特定渔场、海域从事捕捞生产活动所必备条件的制度。[49]捕捞准入制度作用有二:一是保护渔业资源,为渔民享受捕捞权提供稳定生产资料;二是限制人员进入捕捞业。这种限制在短期内可能对渔民捕捞权产生影响,但从长远来说,是通过减少捕捞人员来提高渔民捕捞权的效益。
根据现行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捕捞许可申请对象是单位和个人。[50]也就是说,只要具备一定的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获准进入捕捞业和成为捕捞从业人员。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劳动力的自由流动,进入捕捞业的资金和劳动力越来越多,渔业资源和过剩劳动力的矛盾越来越尖锐。然而,我国传统的捕捞渔民,没有土地、没有工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专以捕捞公共渔业资源为生,在当前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由于资金、技术、文化以及法律等制约,他们的生产生活受到严重的威胁。[51]审视我国现有的捕捞许可制度,它是在80年代初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渔业集体所有制向个人股份制转变时建立的管理方法,当时的渔业捕捞生产参与对象基本上以原有的渔村专业渔民为主,渔业水域和渔业资源的经营主体较为明确,其法律意义主要在于明确禁止自由捕捞,其权能作用主要是控制捕捞渔船的盲目发展,起到维护和规范捕捞生产秩序的作用。由于该制度对谁可以进入捕捞业的准入问题无明确界定,实践中保护资源的效果并不明显,资源衰退的趋势没有得到有效遏制,我国沿海渔业资源已成为一种稀缺资源。[52]因此,设置捕捞准入制度,对捕捞经营者和从业者做出一定限制,并对经营者和从业者应具备的条件和资格做出规定,使渔业资源能够被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以保护传统渔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显然是十分必要的。
国外的实践经验证明,建立和实施渔业准入制度,是保护传统渔民合法权益的有效举措。如,日本将渔业权分配给各地的渔业协同组合,渔业协同组合会员必须是经营渔业的“渔业者”和受“渔业者”雇佣从事水产动植物采捕或养殖的“渔业从事者”,只有专门从事渔业的渔业协同组合会员才能取得“入渔权”。[53]又如,新西兰渔业根据世贸协议不得不对外开放,允许外国渔业公司参与商业性捕捞。但新西兰政府对外国企业投资新西兰的渔业捕捞实行准入管理。外国投资者在新西兰从事渔业捕捞或生产,除了要遵循1995年《海外投资管理条例》的要求,即在拥有一定规模(5000万新元的)资产或(5公顷或价值1000万新元以上的)土地的公司持有超过25%股权时,经海外投资委员会审批外,同时还需要根据1996年《渔业法》第56、57条的规定,申请并得到一定的豁免和许可,才有资格参与分配或者购买新西兰海区渔业捕捞的配额、配额使用权、临时捕捞证或年度捕捞权等。近年来海外投资委员会批准投资渔业的外国投资,在新西兰吸收利用外资总额中只占非常小的份额。实际上,外国投资者很难进入到新西兰商业捕鱼业领域。[54]日本“入渔权”制度和新西兰的渔业准入制度,对保护本国传统渔民渔业权益起了很大作用,为各国学者所推荐。
分析我国渔业现状,建立和实施捕捞准入制度的条件已经具备。从制度上看,现行渔业权制度为捕捞准入制度提供操作的基础和条件。随着我国渔业权研究的不断深入和渔业权立法的不断加强和完善,渔业权制度已经解决了包括捕捞权在内的渔业权法律性质、法律定位、设定方式等问题。设置捕捞准入制度,一是可弥补现行渔业法律制度没有调整和解决哪些对象可以成为渔业权人的缺漏,二是可与渔业权制度相适应,相配套。从实践上看,我国已有实施捕捞准入制度的经验。我国同周边国家签订的渔业协定,缩小了我国原先一部分渔民从事海洋捕捞的海域范围,我国渔民如要进入这些海域从事捕捞生产活动,必须经过周边国家同意,周边国家渔民要进入我国管辖海域或过渡海域也必须经过我国同意。这在某种意义上是一种准入制度的实施,并且得到较好的实施。
根据我国国情和渔业发展实际,捕捞准入制度应包括捕捞经营者准入制度和捕捞从业者准入制度。捕捞经营者制度,是指有关准许单位和个人在我国管辖的特定渔场、海域从事捕捞生产的规范总和。捕捞从业者准入制度,是指关于从事捕捞生产的人员应具备从业资格和条件及审查,准予从业的规则总和。[55]两项制度具体设计如下:
第一,捕捞经营者准入制度。如前文所述,我国对捕捞业早已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现行的渔业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捕捞许可也作了一系列的规定。但现行的渔业捕捞许可制度属行政许可范畴,许可的客体主要是捕捞经营者的捕捞行为,是基于合理利用和保护渔业资源,实现捕捞业可持续发展目的而设定的。而捕捞准入制度的设定,主要是针对特定渔场、海域的捕捞权利,即规定捕捞经营者应通过何种方式,申请和获取进入某特定渔场、海域捕捞的资格与权利。捕捞准入制度设定后,未依法取得捕捞准入权的,不得进入特定渔场、海域捕捞,捕捞许可主管机关对未取得捕捞准入权的捕捞经营者不得审批发给捕捞许可证。我国管辖的海域广阔,渔场众多,可选定主要渔场或海域先实行准入制度,前文探讨的捕捞渔场划定为捕捞准入制度设置奠定了基础。一般说来,捕捞准入制度的设置至少包括以下四方面内容:一是规定捕捞经营者准入的条件。通过设置捕捞准入条件,可从制度上保护传统专业渔民群体优先入渔。同时,还可根据特定的不同渔场、海域的资源条件和其它条件,相应规定入渔应具备的条件,包括渔船装备条件、专业技术条件等;二是规定经营者准入制度的方式。主要对捕捞申请人的申请,及审查批准确认等做出可操作性的规定;三是规定捕捞权人的权利及其权利保护;四是规定捕捞权人的义务及违反准入制度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二,捕捞从业者的准入条件和规则制度。根据渔业生产方式的特定要求和现行渔业经营体制的实际,渔业经营者要组成一个基本生产单元(如捕捞业的渔船作业单位、海水滩涂的养殖场组),除少数沿岸、滩涂小型生产经营者可以由家庭成员组成外,一般都需要由渔业经营者招聘若干员工或约请若干合伙人,方可能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这部分单纯以出卖自己劳动力、技能或少量入伙资金的从业者约占现有渔业劳动力的70~80%。[56]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渔业自然资源,实现我国渔业经济可持续发展战略目标,维护沿海以渔为生的专业渔民的权益,应当设定捕捞从业者的准入条件和基本规则,主要包含三方面:一是沿海渔村具有渔民户籍,以直接参加捕鱼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专业渔民,给予优先准入的权利。捕捞经营者在招聘员工或约请入伙人时应以这个社会群体为基本对象。准入程序只需要渔村(社区)确认考核,乡镇政府登记造册,和县(区)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即可发给捕捞行业从业证书。渔民可持证应聘求职,从事捕捞作业生产;二是沿海渔村具有渔民户籍的家庭成员达到劳动年龄的新就补充劳动力,如无其他就业门路,要求继承父业进入捕捞行业,必须完成九年制义务教育(初中毕业),经渔村(社区)确认,乡镇政府出具证明报送至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渔业行业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接受专业培训(培训一般为1—3个月),考试合格者发给捕捞行业从业证书,可持证应聘上岗;三是非渔村、非渔民户籍的劳动力进入捕捞行业,必须实行严格控制的原则,区别不同情况设定准入条件。如,对当地渔农杂居村落(社区)的非渔民户籍的农民等其他阶层人员,从事渔业生产满三年以上,已放弃其农业土地承包权利,家庭生活来源已经是主要依靠从事捕捞业收入者,如本人申请继续从事捕捞行业,经渔村(社区)确实,当地乡镇政府登记造册出具证明,报县(区)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享受专业渔民的同等待遇,给予同等的捕捞行业准入权利和履行相应的义务;而对于非当地户籍的其他阶层外来人员,原则上不再允许新的准入,对已经进入沿海渔区从事海洋捕捞的人员,必须进行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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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鲜怎么做最鲜?
海鲜海鲜,图的就是个新鲜美味,所以海鲜食材一定要新鲜才好吃,最好是野生的,只要够新鲜怎么做都不会差到哪里去。
另外,吃海鲜是要有季节性的,哪个季节海鲜比较肥美,就吃哪一种海鲜。比如夏季的虾类,鱿鱼等比较多就比较适合夏季吃,冬季适合吃螃蟹,皮皮虾等。
如何把海鲜做好,作为一个闽南沿海的海边人,自己分享一下海鲜的做法。
南方做海鲜大部分以清蒸或白灼为主!
鱼类:鳕鱼,鲳鱼,真鲷鱼等。清蒸:海鲜鱼类我们南方大部分会选择清蒸,这样能保持原味,以保持整条鱼不切断显得更美观,再放上葱丝姜片等等,入锅大火用沸水蒸,最后淋上调好的酱油汁调味,如果觉得太清淡,可以在清蒸出锅后破热油加点辣椒酱料等。
煮酱油水:巴郎鱼,杂鱼等
这是闽南广东沿海常用的一种做法,加入足量水烧开,放入适量生抽和盐炒匀,最后放入鱼煮十几分钟就可以出锅了。
干煎:鲳鱼,加网鱼。龙利鱼等
有些鱼肉质比较适合干煎,需要先煎一下再焖煮。
2.虾蟹类
白灼:白灼的做法适合大虾,经白灼后,沾上酱油芥末,这种同样适合的还有章鱼,鱿鱼。
清蒸
虾蟹同样可以清蒸,好吃做起来也很方便。
爆炒:直接热完油过后爆炒油焖,适合做爆炒鱿鱼,或者油焖鱿鱼。
虾蟹海鲜粥:我们闽南沿海地区,很喜欢做海鲜粥,暖人脾胃,夜宵的首选。
3.贝壳类
煲汤:比如鲍鱼,花蛤,扇贝
清蒸:生蚝,扇贝
吃海鲜最好是来沿海地方吃,要是觉得当地的海鲜市场不靠谱可以找我们,我们是闽南沿海当地自家的渔船,每日新鲜上岸鲜活速冻,保证最大限度的新鲜,喜欢海鲜的吃货,想要了解更多海鲜和海鲜常识,可以加入我们,公 纵 号: 东山岛鱼宝宝海鲜。
广西北海当地的海鲜主要有什么?
广西北海的海就是北部湾,可是中国四大渔场之一,这里其实是个低调地道的吃海鲜的地儿。
这里的海鲜种类齐全,价格低廉,啥龙虾、班节虾、花虾、弹虾、石斑鱼、鲳鱼、泥鯭鱼、彩衣、鱿鱼、墨鱼、八爪鱼、沙虫、泥丁、花蟹、青蟹、膏蟹、圣子螺、花甲螺、香螺、响螺、黄帝螺、油鳝、鲍鱼……应有尽有。
在北海,外沙岛是北海最出名的海鲜城。一幢连一幢的特色餐厅和海鲜大排挡栉鳞比次,连绵不断。而在南湾的海鲜大排档却绝少奢华。
银滩的海鲜大摊档一字对海排开,一家接一家。家家都用大水柜养着活鱼,任由客人随到随点随煮。
本地人去的摊档主要集中在云南路、三中路、长青路、贵州路、北京路和四川路上。
海鲜的做法,多以白灼,可以突出海鲜本身的清鲜。
做法嘛,看看这些名字就可见一斑了。海鲜类的有老虎鱼汤、椒盐弹虾、清蒸笠鱼、白灼沙虫、姜葱花蟹、白灼中虾、清蒸插螺、梅子蒸普鱼等。
炒沙虫,沙虫质脆而细,水份又多,故不耐久炒,锅起勺落,都要相当快手,佐以葱姜,色白如雪,入口香脆带甜,保有一些咬劲,堪称稀珍。
当地有这么一句话,“海味至美沙虫鲜”,白灼沙虫的做法不算复杂,用开水烫过之后,立即捞出,趁热快食。
为什么有人觉得现在农村的河沟里鱼虾蟹等水生动物越来越少了呢?
我来为大家分享农村真实情况。
九十年代,是青山绿水蓝天白云,地头小河沟里,随处都能摸上小鱼,小虾。
而如今,农村使用的农药和大量的化肥,都残留在地里,经过雨水冲刷,便流进了,小沟里,在流进小河里,造成了水质破坏,鱼虾无处生存。
农村垃圾到处乱扔,流进河沟里,从而使鱼虾,在这样的环境里无法生存。
农村捕鱼器,造成生态环境破坏。
工业化,不断加快,农村建立越来越多的工厂,废水排放直接进入河流,导致水质环境污染,鱼虾完全消失了。
汽车排放一氧化碳,对大气污染造成环境变化,人们生存环境已成为奢望,日复一日,年复一年地生活在污染废气的烟雾笼罩之中,对身体健康造成了极大损害,何况鱼类呢?
还老百姓青山绿水,蓝天白云,鱼翔浅底的景象,为老百姓留住鸟语花香,田园风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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