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渔条例有哪些
禁渔条例有哪些,禁渔区是指什么呢?
一、禁渔制度:
禁渔制度是指政府规定的禁止或者是限制捕捞海内动物活动期间的规章制度。其目的是保护水生生物的正常生长或繁殖,保证鱼类资源得以不断恢复和发展。按照我国《渔业法》和其他法规的规定,禁渔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二、禁渔制度的内容:
禁渔期的具体划定根据目的不同而不同,同时因区域不同,规定的禁渔制度略不相同,比如,长江流域调整禁渔期制度如下:
1、扩大了禁渔范围,覆盖了长江主要干支流和重要湖泊。禁渔区具体为:青海省曲麻莱县以下至长江河口(东经122°)的长江干流江段;岷江、沱江、赤水河、嘉陵江、乌江、汉江等重要通江河流在甘肃省、陕西省、云南省、贵州省、四川省、重庆市、湖北省境内的干流江段;大渡河在青海省和四川省境内的干流河段;鄱阳湖、洞庭湖;淮河干流河段。
2、禁渔时间进行了合理的调整和延长,统一了长江上中下游的禁渔时间,并从3个月延长到4个月,使禁渔期能涵盖长江流域大部分水生生物的主要产卵繁殖期。具体禁渔期为每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
3、在规定的禁渔区和禁渔期内,禁止所有捕捞作业。同时规定,因养殖生产或科研调查需要采捕长江天然渔业资源的,须经省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农业部制定的专项捕捞管理规定批准。
4、通告要求沿江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要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联合相关部门在辖区水域内加大宣传力度,强化执法管理,确保禁渔期制度顺利实施。凡违反者,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予以处罚。
三、禁渔期划分标准:
禁渔期的具体划定根据目的不同而不同。亲体是捕捞资源的基础,过少必然对后备资源产生不利影响,因此一般规定亲体进入产卵期后为禁捕期。稚、幼鱼是捕捞资源的补充来源,成熟后构成补充群体,是捕捞丰歉的决定因素,因此多将幼鱼在某水域分布的时间定为该水域的禁渔期。国际上在公有水域或相邻水域对某些捕捞对象,如鲸类、堪察加蟹等,在多边或双边国际条约上定有多种不同形式的禁渔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1979年 2月颁布的《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中有禁渔期的规定,农牧渔业部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各海区分局和各省(市、自治区)还进一步作了具体规定。如规定5月1日至翌年1月31日为青鱼(鲱)禁渔期,6月20日至8月20日为毛蚶禁渔期,7月10日至9月10日为黄海沿岸建网、坛网、闯网、袖网定置渔具禁渔期,4月15日至5月31日为淡水湖区与水库禁渔期,海南岛临高县临高角至东方县八所港20米水深以内海域禁渔期为3月1日至 6月30日等,禁渔期的规定对渔业资源的保护起了良好作用。
汉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6月5日施行?
环境需要保护,从几个方面要加强措施
1.政策方面,必须落实相关的政策和条例,奖罚分明。
2.环境保护意识需要提高,开设环境保护课程首先从政府人员开始,再就是宣传推广环保意识。
个人觉得汉中市出台这个政策还是很不错的,大美汉中陕西的小江南就应该让环境得到一定的保护!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对于偷钓鱼的处罚?
该条例已废止,现行的叫《治安管理处罚法》。 如果你说的“偷钓鱼”是指尚不构成犯罪的盗窃行为,根据该法,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如果你说的“偷钓鱼”是指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偷偷捕捞的行为,对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据《渔业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长江全面禁渔能钓鱼吗?
根据《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第三章规定,禁渔区和禁渔期第七条对某些重要鱼虾贝类产卵场、越冬场和幼体索饵场,应当合理规定禁渔区、禁渔期,分别不同情况,禁止全部作业,或限制作业的种类和某些作业的渔具数量。第八条凡是鱼、蟹等产卵洄游通道的江河,不得遮断河面拦捕,应当留出一定宽度的通道,以保证足够数量的亲体上溯或降河产卵繁殖。更不准在闸口拦捕鱼、蟹幼体和产卵洄游的亲体,必要时应当规定禁渔期。因养殖生产需要而捕捞鱼苗、蟹苗者,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水产部门批准,在指定水域和时间内作业。因此,并没有明确规定不能钓鱼,因此建议查看禁渔通知内容
具体去打什么部门电话?
遇到电鱼行为,建议大家立即举报,举报方法如下:
(1)拔打114,查询当地渔政部门电话,向渔政部门举报电鱼等非法行为;
(2)拔打110,电鱼等非法行为也触犯刑法,完全可以拔打110举报;
(3)拔打电力部门12398,电鱼属于违法用电行为;
(4)如果拔打以上电话无人管,再拔打信访办电话12345,如实反映情况。
电鱼是一种严重破坏渔业资源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的违法捕鱼行为。 由于电鱼对渔获物没有选择性,在操作过程中,其扩散电流形成的电场带会给水域中鱼类和鱼类饵料生物带来毁灭性打击。同时,遭电击但未能捞取的鱼类沉入水中腐烂后,对渔业水域也会造成污染。
跨完年看到一篇新闻,长江十年禁渔,“反电鱼”志愿者蹲守洞庭湖;
为了制止“电鱼”的行为,也就是要降低他们的动机;
首先我们来看看为何这样的行为屡禁不止?
我看了网络上大多的说法:
1、 犯罪成本低于收益
2、 电鱼器械获取太过容易
3、 对法律不了解,普及不够
4、 监控管理太过于松散
大致以这几个点而论;绝大部分人会认为第一点是最重要的影响因素,而其他点多多少少由于一定的影响;
那么我们就从争议最少的来看:我们假设一年电鱼A次,一次的平均收益为X;被抓B次,损失为Y(综合损失);
那么只要A*X>B*Y,就代表犯罪分子一定会继续实行电鱼的犯罪;所以从这个角度看来考虑,很难从收益角度出发,因此从损失角度处理是最好的方式;
因此,加重量刑,加大罚款,就成为了最好的方式;
那么同样的问题也来了,损失Y再高,如果这个B/A等于被抓的概率,如果这个概率非常之低,就势必会导致犯罪分子无视法律;
那么如何才能提B/A被抓的概率呢?增加监控管理!
而对于电鱼这样的单项内容来说,单独为其增设看管成本可能太过于高昂,因此只能招募志愿者的形式,以及有奖举报的形式来实现;
以此类而言,电鱼现象,根据自己了解到的信息,多发于农村,对于农村而言,电鱼所获得的收益远远大于他付出的劳动;而举报基本仅会出现在冲突矛盾和分赃不均以后;而志愿者也将受到类似威胁的风险;而作为志愿者的酬劳,明显是不足以支撑这样的风险的;
再看第二点,电鱼器械的管理,首先第一点,当前已经流入市场的电鱼器械有多少,如果我们掐断了新的器械流入,存量的器械,是否依然可以支撑非常长久的时间;
第二点则是电鱼机的制作难度相对较容易,一旦明面上的电鱼机销售出现问题,便会产生相当多的粗制滥造的电鱼机流入私下交易;
这产生的潜在风险相对更多;
再看第三点,对法律普及不够,作案地点大多为农村,评估对法律知识普及不够,不明确电鱼违法的情况是可能的;
但付出怎样的成本,才能使得宣传推广能够涵盖到各个信息不发达的农村呢? 而单靠宣传,真的能让这部分农村电鱼人员放弃电鱼么?